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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对关于律师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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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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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对关于律师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批复
司法部对关于律师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批复
2001-02-16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司复[2001]2号
发布日期:2001-02-16
执行日期:2001-02-16
失效日期:1900-01-01
浙江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浙司发〔2000〕3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合伙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应担任企业职务,参与企业的管理,从事经营性活动。律师有上述行为的,应当根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十六项的规定,实施处罚。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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