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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股权有关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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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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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股权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股权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2-06-17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 号:工商企字[2002]第136号
发布日期:2002-06-17
执行日期:2002-06-17
失效日期:1900-01-01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协助人院执行冻结股权有关问题的请示》(厦工商企[2002]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依生效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冻结有关股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协助执行。在协助执行期间,依法冻结的有关股权不得办理变更登记。但在协助执行过程中,协助执行所依据的被撤销,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由于该司法判决被撤销导致协助执行的法律依据丧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执行的义务也随之消失。在这种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办理的变更登记合法、有效。
二00二年六月十七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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