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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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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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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2010-2-26 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2-26
执行日期:2010-4-1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和,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 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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