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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8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和民用航空器实施细则 [打印本页]

作者: 班华斌律师    时间: 2024-10-27 10:43
标题: 2018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和民用航空器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8]9号)
现公布《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和民用航空器实施细则》,自2018年5月18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和民用航空器实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
2018年5月14日
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和民用航空器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指示,进一步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促进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严格履行承诺和罚没款缴纳义务当事人严格执行罚没款决定,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经[2018]384号)《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经[2018]38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的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和逾期不履行证券期货行政罚没款缴纳义务当事人名单推送及异议复核程序,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逾期未全部履行公开承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的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
(一)经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履行,仍拒绝履行或在要求的改正期内未履行完毕;
(二)其他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的严重失信情形。
第四条 承诺方为自然人的,限制承诺方本人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和民用航空器;承诺方为单位的,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和民用航空器。
第五条 因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未全部履行罚没款缴纳义务,为逾期不履行罚没款缴纳义务当事人:
(一)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确定义务,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履行能力的除外;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
第六条 逾期不履行罚没款缴纳义务当事人为自然人的,限制当事人本人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和民用航空器。
逾期不履行罚没款缴纳义务当事人为单位的,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和民用航空器。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受到限制的人员为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至罚没款缴纳完毕之日之间曾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自然人,但是证明自己对逾期不履行罚没款缴纳义务没有责任的除外。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将拟限制名单统一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铁路总公司)、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推送,铁路总公司、民航局按照规定公示限制名单等信息,对其采取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和民用航空器的措施。
第八条 在铁路总公司、民航局规定的公示期内,被公示人可以通过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12306)网站、民航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发布的联系方式,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经核查对被公示人异议予以支持的,中国证监会及时通知铁路总公司、民航局撤回名单。
公示期满,被公示人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异议经核查不予支持的,限制名单开始执行;公示期满,被公示人提出的异议尚未核查完毕的,待核查完毕且确认不予支持的,限制名单开始执行。
第九条 已被执行限制名单的人员认为纳入错误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起复核。对复核予以支持的,中国证监会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铁路总公司、民航局移除名单。
第十条 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的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和逾期不履行罚没款缴纳义务当事人,其义务履行完毕的,中国证监会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铁路总公司、民航局移除名单。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8年5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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