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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哈尔滨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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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班华斌律师
时间:
2020-10-10 15:14
标题:
2010 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哈尔滨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有...
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哈尔滨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实现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理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黑龙江省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哈尔滨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有关事宜 通告如下:
一、 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适用于7时至19时,发生在哈尔滨市城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的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各方均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且车辆损失金额均在人民币2000元以内(含2000元)。
事故各方车辆均另投保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的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车险)的,车辆损失金额可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
车辆交强险及商业车险均应在黑龙江省内保险公司投保,且均在有效期内。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于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无机动车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有交强险或商业车险但不在保险期内的;
(二)使用假牌、假证、套牌、套证的;
(三)驾驶人不能出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五)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六)车辆有一方不能自行移动的;
(七)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八)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它设施的;
(九)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十)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
(十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十二)未对现场肇事车辆拍照或摄像进行固定证据的;
(十三)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 机动车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拍照时对车辆前后45度角分别拍照,并拍摄现场全景照片和车辆全景照片(含车辆号牌)、车辆碰撞部位等。
(二)各方当事人要互验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是否齐全有效。
(三)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就近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立即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应当告知当事人保险报案号,并与当事人约定办理理赔的地点,按保险规定流程办理。
(四)各方当事人按照《哈尔滨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记录书》的内容逐项填写后,相互签字确认并各执一份。
四、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同等责任、无责任,并按下列规定确定当事人事故责任。
各方均有过错,无论过错大小均负同等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一方无过错或者有过错但与事故成因没有关系,另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驾驶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二)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车辆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四)驾驶车辆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行的;
(五)驾驶车辆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六)驾驶车辆逆向行驶的;
(七)驾驶车辆变更车道时,未让在本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
(八)驾驶车辆遇有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九)驾驶车辆追撞前方等信号或行驶机动车尾部的;
(十)驾驶车辆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十一)驾驶车辆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十二)驾驶车辆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三)驾驶车辆通过无灯控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十四)驾驶车辆通过无灯控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机动车先行的;
(十五)驾驶车辆通过无灯控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十六)驾驶车辆通过无灯控也没有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十七)驾驶车辆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转弯的;
(十八)驾驶车辆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的,未让无障碍一方先行的;
(十九)驾驶车辆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二十)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二十一)其他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
五、 事故一方负全部责任的,各方应同时到与全责方保险公司约定的地点,由全责方保险公司负责对事故各方车辆查勘定损,并按照保险有关规定和流程办理。
六、 事故各方负同等责任的,应选择确定一家保险公司,与其约定地点,并同时前往该地点办理查勘定损事宜。原则上与车辆损失较重的一方承保公司约定办理地点,并按照保险有关规定和流程办理。
保险公司之间相互代为查勘的,由负责查勘定损的保险公司向事故各方提供相关理赔材料,其他保险公司应认可其查勘定损结果。
七、 事故一方当事人肇事逃逸的,其他方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受害方的车辆损失,由其承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公司,按照条款规定先行赔付。案件侦破后,由保险公司向逃逸方追偿。未投保车辆损失险的,由其自行承担。
八、 在道路上发生轻微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符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条件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并依法予以200元罚款,对当事人的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一并处罚。
九、 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 对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交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在服务窗口免费发放《哈尔滨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记录书》,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网站下载打印使用。
十二、 本 通告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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