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1998 国家计委价格司关于“事故车辆定损”是否属于“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
[打印本页]
作者:
覃达艺律师
时间:
2020-9-3 10:12
标题:
1998 国家计委价格司关于“事故车辆定损”是否属于“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价格司关于“事故车辆定损”是否属于“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机关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日期 1998年11月30日
施行日期 1998年11月30日
(1998年11月30日)
浙江省物价局:
你局《事故车辆定损工作是否属于价格行为的请示》(浙价事[1998]36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家计委办公厅计办价调[1998]154号文件已就《价格法》中所称“价格行为”作出明确解释,即:“价格评估、价格鉴证等中介服务行为,是一种具体的价格行为。”事故车辆定损工作是对事故受损车辆现时价格、修理费用等的估算评定,是价格评估、价格鉴证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在《价格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此复。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