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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2 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打印本页]

作者: 班华斌律师    时间: 2020-3-13 23:37
标题: 2012 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防范风险,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合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包括以物抵债、以资抵债)是指农合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和权利凭证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农合机构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农合机构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农合机构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  抵债资产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程序规范、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农合机构债权受偿时,首先考虑货币资金形式,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当债务人、担保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资产的方式收回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方可考虑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三)程序规范原则。抵债资产在接收、保管和处置的每个过程都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操作,不得随意或逆程序操作。
(四)妥善保管原则。对接收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和有效。
(五)及时处置原则。接收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第二章 抵债资产的接收
第六条  农合机构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或处置权。
(一)法院判决或裁定;
(二)协议方式取得。即由借款人、农合机构、担保人三方或借款人、农合机构两方协商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取得抵债资产;
(三)其他方式取得(如仲裁)。
第七条  实施以资产抵债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农合机构的债权到期后,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收,包括依法拍卖、变卖抵(质)押物或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财产,最大限度地以现金方式收回债权。只有在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时,方可实施以资产抵债。
(二)抵债资产必须是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依法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财产。
第八条  除依法裁定须支付补价外,农合机构不得支付现金(补价)接收抵债资产。依法支付补价接收的,须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才能将实际超出债权本息及相关费用、税金的部分退给对方,先行支付补价接收抵债资产的必需经区联社审查后方可补价。
第九条  抵债资产的评估。抵债资产的评估涉及欠款金额、抵债资产的评估价、抵债物处置变现价等要素。欠款金额是指借款人所欠的贷款本金、表内应收利息、表外应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抵债资产的评估价是指司法部门或农合机构委托的、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抵债资产作出的评估价格;抵债资产处置变现价是指将抵债资产变卖出售应取得的价值。农合机构要加强与有关单位的沟通,做好抵债资产的评估、接收、保管、变现等工作,争取抵债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条  下列资产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费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资产;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很短的资产;
(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方,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资产;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农合机构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八)法律禁止转让和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九)已确定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以及面临法律风险的闲置土地使用权;
(十)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
(十一)农合机构认为不宜作为抵还债务的其他资产。
第十一条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建筑物抵债的,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在确定抵债金额时应首先扣除按照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第十二条  农合机构不得整体接收企业(即企业经营权、债权债务与资产同时接收)作为抵债资产;传统种养殖农户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偿还债务的,农合机构不应强制接收影响其正常生活的物资。
第十三条  农合机构办理以物抵债前,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并到有关主管部门核实、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包括资产是否存在产权上的瑕疵,是否设定了抵(质)押等他项权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纠纷,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属限制、禁止流通物等情况。
第十四条  抵债资产原则上需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对暂时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应确保在管理和处置过程中不发生权属争议,否则必须办理过户登记办证手续。
第十五条  农合机构经以下程序接收抵债资产:
(一)调查。贷款所属农合机构对拟接收的抵债资产以及所抵偿的债权进行详细调查,调查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基本情况。目前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无力或不足以货币资金偿还贷款的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
2.不良贷款形成原因、债权保全过程及效果。
3.不良贷款责任人认定及处理情况。
4.拟接收抵债资产情况。包括资产种类、名称、数量、质量、位置、权属证明及现状等情况。
5.抵债资产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资质证明、评估方法、评估价值及目前市场上同类资产的价格。
6.简要分析。对实施以物抵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包括对抵债资产预期变现能力、变现价格、变现损失及管理成本等情况进行分析。
7.调查人对调查情况的真实性承诺。
(二)制定方案。基层农合机构对拟接收的抵债资产制定接收及处置方案。
(三)审查。县级农合机构风险管理部门对调查报告及接收处置方案进行审查,形成明确的意见。
(四)责任追究。稽核、监察以及信贷、风险等相关部门对形成不良贷款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五)审批。按权限履行抵债资产接收审查(批)手续。
第十六条 接收抵债资产的审查(批)权限:
法人(其他组织)抵债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或自然人抵债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级农合机构审批,报办事处备案;超此额度,须报经区联社审查。
第十七条  接收抵债资产应按权限上报审查,报送材料主要包括:
(一)请示文件。说明拟接收抵债资产的原因、抵债资产的具体情况、抵债金额、过户税费承担、信贷资产损失和责任追究等情况;
(二)调查报告和审查意见;
(三)基层农合机构领导班子(领导小组)讨论记录复印件;
(四)县级农合机构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记录复印件;
(五)以资抵债相关法律文书,如协议书(草本)、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文书等;
(六)抵债资产评估报告和同类资产市场参考价格;
(七)抵债资产权属证件复印件;
(八)原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责任人及抵债资产接收和管理责任人名单;
(九)抵债资产后续管理和处置变现计划;
(十)贷款主要档案材料复印件。如借款合同、贷款凭证、他项权证、借据、催收通知书、结欠贷款本息清单等;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抵债资产的管理
第十八条  农合机构要落实专人负责抵债资产管理工作,包括抵债资产期限管理和风险监测、抵债资产检查和维护、抵债资产处置方案制订和组织实施、抵债资产台账登记和报表统计、抵债资产档案管理等。
第十九条  农合机构要建立抵债资产实物管理制度。根据接入抵债资产的类型,分门别类制定具体管理方法,实时掌握抵债资产实物形态及价值形态的变化情况,防止抵债资产灭失、毁损或遗失,防范抵债资产贬值风险。
第二十条  农合机构要建立抵债资产检查、账实核对制度。根据抵债资产的状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发现风险及时采取防范和补救措施;每个季度至少组织一次账实核对检查,做到账账一致和账实相符。若发现不符要立即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并据实处理。
第二十一条  农合机构要加强抵债资产风险分析。坚持按季预测、按年监测评估,动态分析抵债资产风险程度,科学合理、准确及时、真实全面地反映抵债资产质量。
第二十二条  农合机构要加强抵债资产的档案管理,主要包括:
(一)债权的权属材料;
(二)抵入过程中的各类文件材料;
(三)抵债资产管理责任人的更替记录;
(四)抵入资产的存放、维修、出租、自用、盘点以及有形和无形损耗等变动原因和情况记录;
(五)抵债资产的图片或录像材料;
(六)抵债资产实物卡片账;
(七)资产抵入、处置、核损各环节的相关材料、文件、凭证、审批表、批复等要件;
(八)其他档案材料。
上述档案原始材料一般由抵债资产接收单位按档案保管要求进行妥善保管。
第四章 抵债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抵债资产处置要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原则。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之日起的2年;动产应自取得之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
第二十四条 处置抵债资产的审查(批)权限:
(一)盘盈处置,即处置能覆盖所抵偿贷款本息和取得抵债资产所支付相关税费的,由县级农合机构审查审批,报办事处备案。
(二)盘亏处置,抵债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级农合机构审批,报办事处备案;超此额度,须报经区联社审查,并于处置完毕后15天内就处置程序、经过和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区联社、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处置抵债资产应按权限上报审查,报送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主要包括:
(一)请示文件。说明抵债资产情况、账面余额、处置理由和方式、计价依据和处置底价、处置产生的盈亏情况及原因分析等;
(二)调查报告。说明抵债资产基本情况(取得的时间和方式、名称、数量、抵偿金额、权属情况、过户相关税费减免或返还金额、目前账面价值等)、处置理由和方式、计价依据和处置底价、处置产生的盈亏情况及原因分析、资产处置责任人(资产管理责任人)调查意见等;
(三)基层农合机构领导班子(领导小组)讨论记录复印件;
(四)县级农合机构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记录复印件;
(五)以资抵债相关法律文书,如协议书、判决书、裁定书、仲裁文书或上级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函)等;
(六)抵债资产评估报告和同类资产市场参考价格;
(七)抵债资产权属复印件;
(八)抵债资产接收和管理责任人名单;
(九)其他相关材料。如接收入账会计凭证复印件、出租协议书、协议转让意向书或协议转让书(草本)等。
第二十六条 农合机构要加大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力度,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不适于拍卖或因各种客观原因不能拍卖的,可在充分引入竞争机制的基础上通过招标处置、协议转让、委托销售、打包出售等方式一次或分次处置。公开拍卖的,应在地级市以上的主流媒体(电视、报刊、网络等)刊登公告,积极推行“阳光作业”,严禁暗箱操作,推动处置方式的市场化和处置收益的最大化。
第二十七条  抵债资产收取后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为避免资产闲置造成更大损失,在租赁关系的确立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可暂时出租。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抵债资产。确需自用的,报区联社审批。对接收的车辆不管是自用、出租或借用,都必须经区联社审批。
第五章 账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农合机构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的账务处理,按照《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桂农信发〔2011〕94号)、《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基本制度》(桂农信发〔2011〕95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区联社、办事处、县级农合机构应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各环节进行稽核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稽核审计处理与处罚办法》(桂农信发〔2011〕92号)以及《广西农村信用社员工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桂农信发〔2008〕100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各县级农合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抵债资产操作流程图及风险控制.doc (36.5 KB, 下载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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