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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199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班华斌律师    时间: 2020-3-10 16:09
标题: 199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国办发〔19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部分企业拖欠税款十分严重。为严肃税收法纪,强化依法治税,现就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sign_2]一、 凡纳税人逾期未交的应纳税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按日课以滞纳金。[/sign_2]
[sign_1]二、 对纳税确有困难,经税款征收机关批准缓交的,其滞纳金可以适当核减,但也要按月课征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滞纳金;对未经税款征收机关批准缓交的欠税,一律按规定课征滞纳金,不得随意减免。[/sign_1]
[sign_3]三、 自1992年1月1日起,滞纳金实行按月征收,即在一个月内不能交纳已欠税款的纳税人,要先交纳欠税的滞纳金。[/sign_3]
[sign_4]四、 欠税滞纳金的课征,由税款征收部门出具滞纳金通知书,欠税单位的开户银行负责扣缴。各级银行要积极协助税款征收部门做好这项工作。[/sign_4]
199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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