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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看守所代为收取公安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告知材料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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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班华斌律师
时间:
2019-4-15 17:39
标题:
2019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看守所代为收取公安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告知材料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看守所代为收取公安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告知材料工作的通知
穗公预〔2019〕168号
按照《广州市公安局关于推行落实便利律师执业七项措施的知通》(穗公法〔2019〕16号)有关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市检察院《关于在刑事诉讼中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若干规定》(穗检会字〔2014〕3号)、市局《侦查阶段律师行使辩护权的规定》(穗公〔2012〕23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市看守所代为收取公安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告知材料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代收告知材料的时间
自2019年3月1日起,全市各看守所代为收取辩护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会见时递交的接受委托告知料。
二、代收告知材料的范围
各看守所代为收取辩护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会见时递交的接受委托告知材料,仅限我市公安机关在办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委托辩护律师的相关材料,对外省市公安机关及其他司法机关在办案件的辩护律师告知材料请律师自行与办案部门联系。
三、代收告知材料的类别及标准
辩护律师提交的接受委托告知材料应包括:1.律师执业证复印件;2.律师事务所证明原件;3.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原件(或复印件)等材料,如犯罪嫌疑人已有2名辩护律师的,现接受委托的律师需同时提供;4.解除原辩护委托的相关证明材料,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应当同时附上;5.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注明委托人与犯罪疑人的关系。辩护律师提交的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注明“经核对,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公章。
辩护律师携律师助理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在提交接受委托告知材料时,应当一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律师助理为接受委托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的,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二)律师助理为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提供 1.《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复印件,2.身份证复印件;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证明。提交的律师执业证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复印件上应注明“经核对,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律师助理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章。
四、告知材料的审核接收
看守所工作人员代为收取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告知材料时,应核对其律师执业证与本人是否一致。经核对无误后当场向辩护律师出具《辩护律师提交材料收讫凭证》(见附件1);如辩护律师提供的材料不齐全,待其补齐后再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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