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200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打印本页]

作者: 班华斌律师    时间: 2019-3-11 17:52
标题: 200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0〕18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sign_1]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sign_1]
2000年2月12日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