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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王林清博士深度剖析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系列③丨股东知情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打印本页]

作者: 班华斌律师    时间: 2019-1-9 17:43
标题: 王林清博士深度剖析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系列③丨股东知情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王林清博士深度剖析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系列③丨股东知情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2017年8月28日上午10:00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解释》包括27条规定,3426字。内容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已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文作者王林清博士作为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近二十年来,一直坚持理论与实务交叉研究型专家,其写作的《公司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释解》(第二版)一书已于9月12日全网上新。
全书字数超过 170 万,收录了公司法领域超过 700 个实务问题,涵盖了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所有领域。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设立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释解、公司融资、财务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释解、股东权利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释解、公司治理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释解、公司债权人保护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释解、公司变更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释解、公司终止相关问题裁判思路与规范释解、公司他类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释解等八编,共三十九章内容。今日推送的“股东知情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即摘录自本书。欢迎专注于公司法领域研究和实务的法律人士点击文末新书展陈部分参阅。
股东知情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理论支点
凡是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不一定就只能是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是指当权利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请求法院的保护,那么,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再行使权利,法院则不再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换言之,当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据此有效主张了诉讼时效抗辩权时,权利的效力就会衰减——权利人不能再强制要求义务人履行相应的债务。[1]
相较于诉讼时效的私益平衡功能,我国学者更重视它的公益促进功能,即诉讼时效的公益性。首先,诉讼时效可以稳定当前的法律秩序。当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时,如果仍允许他在时过多年之后主张权利,将不仅推翻长期持续存在的事实状态,还会推翻基于此种事实状态而形成的各种新的法律关系,这会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2]传统民法一般将此种功能称为法律和平和法律安定性。[3]其次,诉讼时效可以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法律并不保护眠于权利上的人,而应保护积极行使权利的人。诉讼时效可以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促进财产效用的发挥和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4]最后,诉讼时效可以减轻法院的审判负担,降低交易成本。[5]通常而言,时间相隔越久,讼累越重,即使花费大量的人力与物力,也未必能找到具有证明价值的证据,诉讼时效制度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以及纠纷的及时解决。[6]我国也有学者认为,诉讼时效制度的多种公益促进功能或者是不存在的,或者只是诉讼时效强制性适用之后的反射性效果;[7]也有学者认为,诉讼时效法本应是任意法,当事人原则上可以自由处分时效利益。在此基础上,为实现私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国家管制之间的平衡,立法者理应为时效利益自由处分设定若干边界。[8]
尽管学界对于诉讼时效的强制性有不同认识,但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之中,诉讼时效制度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诉讼时效而言,它的实用性往往都是从适用范围上来加以体现的,因此,诉讼时效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就是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在学理上,按照请求权依附的基础权利不同,可以将其细化成四种类型,分别为债权请求权、人身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这种划分方法比较全面,覆盖了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请求权类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要是债权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制度,[9]但这并不能反向推论,凡是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就只能是债权请求权。
实务争点
股东的查阅权可以追溯到公司成立之日,并且明确了股东的知情权具有身份性质,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
股东知情权诉讼中如何适用时效的问题,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若公司从未向股东提供过相关知情权范畴的信息,属于对股东知情权的侵犯,且此种侵权行为是一种持续状态,[10]故知情权诉讼时效应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股东行使知情权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公司应于每一财务年度终了时,置备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资料供股东查阅。股东应当于每一财务年度终了时,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资料,通过查阅来发现其否受到侵害并决定采取的救济措施。若公司在每一财务年度终了之日不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资料,致使股东无法行使知情权,应当视为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因此,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起点,应当是财务年度终了之时,[11]自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三年内未行使的,视为超过了诉讼时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股东的查阅权可以追溯到公司成立之日,并且明确了股东的知情权具有身份性质,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
作者观点
股东知情权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如此既有利于督促股东尽快行使权利,又在一定程度上合理地维护了公司的利益。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均值得商榷。
这一问题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知情权在性质上是否属于债权请求权;二是知情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1.关于知情权的性质
知情权并非公司法上的概念,无论境外公司法抑或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鲜有明确定义。公司法学者为研究探讨的需要,大多将知情权定义为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利。[12]虽然学者对股东知情权概念的界定基本一致,但是关于股东知情权内容的认识却存在很大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股东知情权主要表现为股东的查阅权;[13]第二种观点认为,股东知情权包括股东的查阅权和公司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14]第三种观点认为,股东知情权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询权和询问权;[15]第四种观点认为,股东知情权包括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股东的查阅权和股东通过司法救济强制获得公司信息的诉讼权。[16]
笔者认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的诸多权利的概括和总结,理当包括股东为实现该目的所享有的公司法上的权利,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四项子权利:第一,公司信息接收权。从公司角度而言,即公司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股东的该种权利主要体现在《公司法》第165条规定的公司送交、置备或公告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和证券法上的诸多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第二,查阅权。即股东查阅公司文件的权利。股东的该种权利主要体现在《公司法》第33条和第97条的制度规范中。第三,质询权。即公司股东就公司特定事项请求公司予以解释的权利。股东的该种权利主要体现在《公司法》第97条的制度规范中。第四,检查人选任权。即通过股东大会请求法院聘请独立于公司利益之外的第三人担任检查员,对公司的业务和财产状况进行临时审查。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这一制度。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目的,与其本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密切相关,但从上述四种权利本质看,知情权仅仅与债权有关,但其本身既非属于债权请求权,也不是物权请求权,而属于一种以请求权为基础的特殊民事权利。
2.知情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有学者认为,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即在我国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均可适用诉讼时效,如物权请求权就不应适用诉讼时效。[17]但笔者认为,知情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诉讼时效的适用并非完全根据债权属性或物权属性来认定的。我国并非所有债权都适用诉讼时效。如,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等就不适用诉讼时效。另外,《民法总则》第196条第(3)项对属于债权请求权的抚养费、赡养费以及扶养费则规定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同样,尽管绝大多数物权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但并不能以此得出所有物权请求权都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结论。[18]作为物权请求权的损失赔偿[19]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其次,时效制度设定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同时避免举证困难。作为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公司法》,尽管没有规定公司对重要文件资料,如会计账簿等,需要有保存期限的最低限制的规定,但我国有其他法规对此作出相应要求。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公司需要永久保留这些资料。如果对知情权不加以诉讼时效的限制,公司就必然为了股东行使知情权方便而不得不永久保留一些陈年旧账。更为重要的是,作为商事法的公司法,在兼顾公平的情况下更加重视效率优先,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市场行情瞬息万变,商事行为千变万化,这些都需要经营决策层以更高的效率加以应对。如果让公司对各种决策资料永久保留,本身与效率原则就背道而驰。换言之,容许有许多年不行使的权利继续存在,同样有害于交易安全。
再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限,长期以来因该期限过短而被学界和实务界诟病。《民法总则》已将诉讼时效修改为3年,这一时效期限的立法规定,使得诉讼时效制度更加有利于权利人适时行权,更加有利于对权利人的利益保护。实际上,知情权的行使大都是对近几年发生的公司决议或财务状况存有异议才会行使,对于若干年前的旧账如果还允许重新查阅、复次审计,无疑助长了懒惰的权利人在权利上“睡眠”的不良习惯,这同样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最后,知情权本身与公司利益存在一定的冲突,法律应保护股东的权利,但是也有应保护公司的权利和合法利益,防止股东查阅权的滥用。如果不规定诉讼时效,有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更多的是为了其自身的财产性利益,而一般认为,财产性利益内容的请求权可类比为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综上所述,股东知情权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如此既有利于督促股东尽快行使权利,又在一定程度上合理地维护了公司的利益。
同类问题
诉讼时效大致从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股东知情权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按照前述有学者提出的知情权的层次,[20]对于第一层次的知情权,如果公司未主动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向股东呈递或公开公司的经营信息,该等诉讼请求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均从公司违反呈递或公开义务之日起算。对有限责任公司,应从公司章程规定的呈递日期届满之日起算,如公司章程未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呈递日期,则应解释为财务会计报告制作后的合理日期届满之日。这一层次的诉讼时效大致从公司怠于披露法定信息之日起计算。
对于第二层次的知情权,即股东依法请求查阅公司有关信息的权利,如果公司不当拒绝股东的查阅请求,则股东有权诉请公司允许其查阅有关文件,此时诉讼时效从公司拒绝股东查阅请求之日起算;如果股东未曾请求查阅,公司也谈不上拒绝其查阅,但股东发现公司存在可能损害其利益的某些情形时,则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允许其查阅有关文件,此时,诉讼时效应从股东对其利益受损产生合理怀疑之日起计算。这一层次的诉讼时效大致从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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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Vgl.Wolf/Neuer,Allgemeiner Teil des Biirgerlichen Rechts,10. Aufl.,2012,§22 Rn.54;朱晓喆:“诉讼时效完成后债权效力的体系重构——以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第22条为切入点”,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陈英:“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兼谈民法典诉讼时效制度的设定”,载《法学》2005年第4期。
[2] 梁慧星:《民法总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44页。
[3] 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10页。
[4]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28页。
[5] 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10页。
[6]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28页。
[7] 郑永宽:“诉讼时效强制性的反思”,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8] 金印:“诉讼时效强制性之反思——兼论时效利益自由处分的边界”,载《法学》2016年第7期。
[9]  李丹:“浅谈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载《法制博览》2016年第2期。
[10]  朱江、刘兰芳编:《新公司法疑难案例判解》,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17页。
[11]  吴庆宝主编:《公司纠纷裁判标准规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32页。
[12]  邹杰:“股东知情权法律问题研究”,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9期。
[13]  施天涛:《公司法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46页。
[14]  周友苏:《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35~238页。
[15]  刘永光、许先从主编:《公司法案例精解》,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7页。
[16]  蒋大兴:“超越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司法困境”,载《法学》2005年第2期。
[17]  胡田野:《公司法裁判》,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412页。
[18]  一般认为,在我国,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60页。然而,笔者认为,这一结论似乎有些武断。物权请求权在我国能否适用诉讼时效本身就有很大争议,再加上对物权请求权的种类尚未确定,导致这一问题更加扑朔迷离。我国就有学者认为,只有返还财产请求权与恢复原状请求权这两种物上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其他的物上请求权皆不适用。参见梁慧星:“《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若干条文的解释与批判”,载《时代法学》2005年第2期。也有学者认为,登记不动产的物权人所享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参见王轶:“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1期。这些观点从侧面印证了并非所有物权请求权都不适用诉讼时效,有些物权请求权同样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从立法上看,对于物权请求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争议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第二次审议稿对此未表明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第三次审议稿、全民征求意见稿以及第四次审议稿则明确规定了排除妨害请求权以及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但正式颁布的《物权法》对此未进行规定。《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但这些均不能说明所有的物权请求权都不适用诉讼时效。
[19]  当然,笔者认为,赔偿损失请求权亦为债权请求权。
[20]  蒋大兴:“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司法困境”,载《法学》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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