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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律师能为你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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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班华斌律师
时间:
2018-9-29 10:05
标题:
取保候审,律师能为你做什么?
取保候审,律师能为你做什么?
作者:连蕊
转自:十点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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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29 10:07 上传
很多当事人在自己的家人或朋友被刑拘后,见到律师的第一个问题是“可不可以保释”。在我国法律中是没有“保释”这个专有名词的,这个词大概大家是从美剧或者港剧里得知的。在中国,对已经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为非羁押状态的专业名词叫“取保候审”。普通公民对于什么是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条件等法律知识往往并不知晓。如果你问度娘,会从百度百科得到一个很长并且比较晦涩的专业解释: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普通人看完这个解释,我相信依然一头雾水,首先是办理取保候审的机关,这里面提到了三个,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那么到底找谁?其次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以及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指的哪些人?被刑拘之后多长时间会逮捕?逮捕之后仍然可以取保候审吗?不予羁押是什么意思?强制措施又是什么意思?
这时候,你需要专业律师来帮你申请取保候审,是否能够委托到一位专业的律师,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是否能够成功办理取保。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根据《高检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可见,是否能够取保,涉及对嫌疑人、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及其涉嫌罪名在量刑上的判断等。而这些判断,不是熟悉法律条文的专业人士,根本无从为之。那么,在申请取保候审的具体操作上,律师可以为你做些什么呢?
第一、全面梳理法律关系,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书
如上所述,取保候审是对嫌疑人、被告人行为在刑法上轻重的判断,情节越轻微,越具有取保的可能性。而所谓情节,是指法律上的情节。只有律师,能够对这些被法律认可的情节进行全面的归纳、总结,并将其形成书面意见,向办案机关(案件在审查阶段办案机关位公安机关;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为检察院;案件在审判阶段办案机关为法院)提出。
第二、主动出击,为取保创造可能
如果嫌疑人、被告人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那么,被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就会相应地增加。比如,笔者曾经办理的一起取保候审案件:刘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羁押,在接受委托后,我指导刘某某的家属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受害人对刘某某表示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之后,我向办案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以及刑事和解的相关材料。最后,刘某某被顺利取保候审。
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可以判断哪些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哪些案件在和解之后可以取保候审,而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却不具备专业知识及从业经验,无从判断,即使家属知道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能会有一定的好处,也不知道该怎样去操作,并形成有效的法律文书。
第三、审查批捕的律师意见与取保候审申请双管齐下
在刑拘期满之后(刑拘期最短3天,公安机关可根据办案需要进行延长,最长30天。),检察院审查批捕,审查时间为7天,检察院批捕科检察官在七天之内要去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查阅案卷材料,决定是否批捕。辩护律师在刑拘期内可以到看守所指导嫌疑人如何在批捕检察官提审时陈述案件事实、强调对自己有利的情节。公安机关制作的笔录中往往注重有罪事实而忽略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实或情节,而这些事实又是对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极为关键的,那么在检察官提审时着重强调这些事实就极为必要。
在审查批捕的七天之内辩护律师可以向检察院递交委托辩护手续以及《审查批捕的律师意见》《取保候审申请书》,全面阐述犯罪嫌疑人具备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可以适用非羁押措施的条件,建议检察院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比如笔者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王某在检察院审查批捕时向检察院递交了《审查批捕的律师意见》《取保候审申请书》归纳了王某具备自首、退赃、认罪态度好、初犯等罪轻情节,并认为根据其情节有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缓刑等刑罚,羁押于看守所等待法院开庭,有可能导致羁押时间过长,依此建议对王某不予批捕,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最终检察院采纳了笔者的建议。
第四、逮捕之后,通过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取保候审
很多人认为一旦批准逮捕,就不能再申请取保候审了,这其实是个误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就是专门为逮捕之后的嫌疑人取保候审而设立的。2016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其中第二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由于这个制度比较新,很多人都不太了解,在实践中被成功运用的并不多,笔者在办理的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中就成功为已经被批准逮捕的嫌疑人申请了取保候审,该案在笔者介入时,嫌疑人已经被批捕,后在笔者的居中调解下,嫌疑人的母亲向死者的父亲、母亲进行了赔偿,达成了刑事和解,在这种情况下,笔者为嫌疑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院认为由于已经赔偿并且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案情发生重大变化,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缓刑,没有必要长期羁押在看守所,因此,对该嫌疑人取保候审。
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去争取的即为取保候审。社会上打着“捞人”的旗号进行诈骗的也不在少数,家属这个时候一定要冷静思考,根据案件事实、情节,进行客观判断。千万不要在情急之下让骗子有可乘之机,即贻误时机又起不到任何作用,反而带来损失。及时聘请律师会见,了解案情,依法、及时申请取保才是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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