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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交法顾-《交通事故赔偿分析报告》实例 [打印本页]

作者: 覃达艺律师    时间: 2018-9-19 17:06
标题: 交法顾-《交通事故赔偿分析报告》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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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法顾关于某某某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分析报告(实例)

制作日期:2018年10月11日
制作工具:法艺科技-交法顾系统
审定: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
覃达艺律师、邹庆林律师、班华斌律师、李瑞银律师


第一部分:本次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地:青海省,事故发生日期:2018年05月03日,事故类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人身损害情况为:受害人治疗后残疾,事故认定结果:受害人次要责任。
受害人出生日期为1976年10月08日,定残之日年龄为41周岁,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受害人所扶养的人员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北京市】,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北京市】。
侵权人(赔偿义务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为青海省,经常居住地为青海省。
本次交通事故,受害方共有17个项目可获赔偿,未分责情况下应赔总额1699269.89元。
由于事故类型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依法应当由交强险(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限额内先行赔偿,本次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责任为次要责任,交强险限额赔偿122000元(如侵权人未投保交强险则依法由侵权人先交强险数额先行赔偿),不足部分1577269.89元由侵权人(及其所投保的商业保险)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事故认定结果为受害人承担次要责任,侵权人一般应当承担的赔偿比例为80%,按此计算侵权人(赔偿义务人)应赔总额为:(未分责赔偿总额1699269.89元-交强险赔偿总额122000元)×分责比例80%=1261815.91元。
综上,未分责总额1699269.89元先由交强险赔偿122000元,不足部分由侵权人(商业险)按照责任划分80%承担1261815.91元,受害方应得的赔偿总额为:1383815.91元。

第二部分:赔偿清单
赔偿清单
序号
项目
赔偿数额
计算公式
1
医疗费
52889
已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52889元
2
误工费
85655
误工人员1:受害人住院误工天数113天×(月平均收入15000÷21.75个工作日)=77931.03元
误工人员2:陪护人陪护误工天数30天×(月平均收入5600÷21.75个工作日)=7724.14元
以上误工费合计85655.17
3
护理费
66942
护理人员1:(护理人月平均收入12885元÷21.75个工作日)×护理期间113天=66942.76元
以上护理费合计66942
4
交通费
2500
实际发生的合理交通费用=2500元
5
住宿费
2400
事故发生地青海省/侵权人户籍所在地青海省/侵权人经常居住地青海省每间住宿费用不超过200元×住宿间数12=2400元
6
住院伙食补助费
6780
事故发生地青海省/侵权人户籍所在地青海省/侵权人经常居住地青海省伙食标准60元/天×(入院的日期2018年05月03日-出院的日期2018年08月23日)共计113天
7
伙食费
3600
每人每天不超过事故发生地青海省/侵权人户籍所在地青海省/侵权人经常居住地青海省60元×60人/天=3600元
8
营养费
6780
事故发生地青海省/侵权人户籍所在地青海省/侵权人经常居住地青海省元/天×(出院日期2018年08月23日-入院日期2018年05月03日)共计113天=6780元
9
残疾赔偿金
801293.04
(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2406元×次年107%)×不满60周岁计20年×赔偿指数0.6=801293.04元
10
残疾辅助器具费
77973.33
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标准6880元×[赔偿期限(75-定残时41周岁)得34年÷更换周期3年]=77973.33元
11
被扶养人生活费
415729.35
被扶养人1:被扶养人户籍地北京市被扶养人常居地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40346元×次年107%×[18岁-(受害人定残日期2018年05月03日-被扶养人出生的日期2016年10月05日)]赔偿17年×扶养份额1/2×赔偿指数0.6=220168.19元
被扶养人2:被扶养人户籍地北京市被扶养人常居地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40346元×次年107%×[18岁-(受害人定残日期2018年05月03日-被扶养人出生的日期2012年12月13日)]赔偿13年×扶养份额1/2×赔偿指数0.6=168363.91元
上述2个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运算合计415729.35元。
12
整容费
12588
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医嘱或鉴定确定的费用=12588元
13
康复费
32500
已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医嘱或鉴定确定的康复费用=32500元
14
后续治疗费
55250
医疗机构认定将来发生的医疗费/司法鉴定认定将来发生的医疗费=55250元
15
精神损害抚慰金
60000
100000元×受害人伤残赔偿指数0.6=60000元
16
财产损失赔偿
12890
车辆维修费+车辆施救费+车载物品损失=12890元
17
其他赔偿
3500
伤残评定费+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后续治疗费鉴定+康复费鉴定+整容费鉴定=3500元

未分责赔偿总额
1699269.89


交强险赔偿总额
122000


侵权人按责任应赔总额
1261815.91


赔偿权利人应得总额
1383815.91
受害人次要责任一般可获80%赔偿

第二部分:赔偿对象及赔偿项目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残疾的,一般赔偿对象及项目如下:
一、受害人
1. 医疗费
2. 误工费
3. 住院伙食补助费
4. 营养费
5. 护理费
6. 交通费
7. 整容费
8. 康复费
9. 后续治疗费
10. 残疾赔偿金
11. 残疾辅助器具费
12. 精神损害抚慰金
13. 财产损失赔偿
14. 其他合理赔偿
二、陪护人
1. 误工费
2. 交通费
3. 伙食费
4. 住宿费
三、处理交通事故的亲友
1. 误工费
2. 交通费
3. 伙食费
4. 住宿费
四、被扶养人
1. 被扶养人生活费

第四部分: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以“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统计标准计算,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受诉法院所在地一般包括事故发生地、侵权人(赔偿义务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还可以按照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
根据以上分析,不同赔偿项目可按照如下地区的标准进行计算:
1. 残疾赔偿金:事故发生地、受害人户籍所在地、受害人经常居住地、侵权人户籍所在地、侵权人经常居住地;
2. 死亡赔偿金:事故发生地、近亲属户籍所在地、近亲属经常居住地、侵权人户籍所在地、侵权人经常居住地;
3. 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发生地、被扶养人户籍所在地、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侵权人户籍所在地、侵权人经常居住地。
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则受害人本人可以选择5个地区的赔偿标准,而受害人扶养的人除可以选择和受害人一致的事故发生地、侵权人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外,还可以选择自己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赔偿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多个被扶养人可选更多,但存在每年限额情况下一般选择最高扶养标准计算),因此最多时存在7个地区的赔偿标准可选。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交法顾调取各相关地区的统计标准如下:
(一)相关地区人均收入统计数据
1. 事故发生地青海省,城镇居民:29169,农村居民:9462
2. 受害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城镇居民:30548,农村居民:12881
3.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北京市,城镇居民:62406,农村居民:24240
4. 侵权人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城镇居民:29169,农村居民:9462
5. 侵权人经常居住地青海省,城镇居民:29169,农村居民:9462
(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2406元×次年107%)城镇居民人均收入62406元、农村居民人均收入24240元为最高标准。
(二)相关地区人均支出统计数据
1. 事故发生地青海省,城镇居民:21473,农村居民:9462
2. 侵权人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城镇居民:21473,农村居民:9462
3. 侵权人经常居住地青海省,城镇居民:21473,农村居民:9462
4. 被扶养人户籍所在地分别是【北京市,北京市】,城镇居民支出分别是:【40346,40346】,农村居民支出分别是:【18810,18810】
5. 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分别是【北京市,北京市】,城镇居民支出分别是:【40346,40346】,农村居民支出分别是:【18810,18810】
农村居民的人均支出18810元为最高标准。
(三)赔偿标准及统计数据来源
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般由公安、法院等部门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财政部门公布的基础数据,选取汇总法律规定的相关类别后进行公布。部分地区没有公布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则需直接参考统计数据和财政数据。
交法顾实时调用全国各地的统计、公安、法院的数据进行运算,用户可以点击以下链接前往查看源数据源:
各省统计/公安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赔偿标准:前往查看
各省高院公布的赔偿标准:前往查看

第五部分:本次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分析
第一项、残疾赔偿金
一、计算公式
(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2406元×次年107%)×不满60周岁计20年×赔偿指数0.6=801293.04元
二、专业解析
关于残疾赔偿,您输入的信息是:事故发生地为青海省,受害人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侵权人住所地为青海省、经常居住地为青海省,受害人户口类型为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出生日期为1976年10月08日,定残日期为2018年05月03日,定残时年龄为41周岁。
受害人41周岁的赔偿年限为20年,本案依法可以作为受诉法院地的地区有【事故发生地青海省/侵权人户籍所在地青海省/侵权人经常居住地青海省/受害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北京市】,其中赔偿标准最高的地区为(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2406元×次年107%)元,据此计算的赔偿总额为801293.04元,您可按此标准主张残疾赔偿金。
三、操作提示
1. 残疾赔偿金依法可以选择事故发生地、侵权人户籍所在地、侵权人经常居住地作为受诉法院,此外,如果受害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赔偿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可以请求适用该标准。因此,受害人实际可以选择上述5个地区中的最高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2. 残疾赔偿金按相应地区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
3. 残疾赔偿指数一般按伤残评定的等级计算,一级为100%,每级依次降低10%,伤残等级较轻但严重妨碍劳动的可以适当调高赔偿指数,反之亦然。
4. 残疾赔偿年限一般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上述计算的赔偿年限届满后,受害人仍健在的,依法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增加适当的赔偿年限。
5. 伤残评定的政府指导价为700元,市场价格可能有所浮动,实际费用依法可以主张侵权人进行赔偿。
6. 关于受害人户口类型、按城镇居民还是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标准的参考地区等复杂法律问题,请参考本报告第五部分“专业提示”中的分析论述。
四、法律依据
残疾赔偿金
20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项、残疾辅助器具费
一、计算公式
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标准6880元×[赔偿期限(75-定残时41周岁)得34年÷更换周期3年]=77973.33元
二、专业解析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年限一般按残疾赔偿年限计算,本案中受害人的残疾赔偿年限为20年,按此计算的残疾器具辅助费合计为45866.67元;此外,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计算方法则从定残之日计到75岁,本案受害人定残之日为41周岁,赔偿年限为34年,按此计算的残疾器具辅助费合计为77973.33元。您可按上述高者主张残疾器具辅助费。
三、操作提示
1.  残疾辅助器具一般按国产普通标准配置;
2. 残疾辅助器具费一般参考配置机构提供的价格、更换周期确定,也可以省级人社部门公布辅助器具配置标准进行估算。
3. 对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我国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主要按照如下几种方式进行计算:
A 参照残疾赔偿金期限计算方式,以20年为限,大于60岁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B 参照国家统计的人均寿命,自定残之日起计算至70周岁~75周岁;
C 根据鉴定机构及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您提供的受害人出生日期为1976年10月08日、定残日期为2018年05月03日,如按A方式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赔偿期限为20年,如按B方式计算,赔偿期限为34年,交法顾建议您按较高年限主张赔偿。
4. 上述计算的赔偿年限届满后,受害人仍健在的,依法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增加适当的赔偿年限。
四、法律依据
残疾辅助器具费
20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三项、被扶养人生活费
一、计算公式
被扶养人1:被扶养人户籍地北京市被扶养人常居地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40346元×次年107%×[18岁-(受害人定残日期2018年05月03日-被扶养人出生的日期2016年10月05日)]赔偿17年×扶养份额1/2×赔偿指数0.6=220168.19元
被扶养人2:被扶养人户籍地北京市被扶养人常居地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40346元×次年107%×[18岁-(受害人定残日期2018年05月03日-被扶养人出生的日期2012年12月13日)]赔偿13年×扶养份额1/2×赔偿指数0.6=168363.91元
上述2个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运算合计415729.35元。
二、专业解析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您提交的信息如下:被扶养人人数为2个,被扶养人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北京市,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北京市,侵权人(赔偿义务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为青海省,经常居住地为青海省,事故发生地为青海省。
每个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以受诉法院所在地或者被扶养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为标准,乘以各自的赔偿年限,再乘以扶养人对被扶养人应当承担的扶养份额,受害人伤残等级为5级则再乘以赔偿指数0.6,具体参数请参考每个被扶养人各自的计算公式。
本案中,被扶养人可以选择事故发生地青海省、被扶养人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侵权人户籍所在地以及经常居住地作为受诉法院地,最高算法即为每个被扶养人按其可选最高标准进行计算,然后每年以被扶养人中最高的一个标准作为限高,综合运算的实际赔偿总额为415729.35元,限高综合运算如下:
第1~13年:每年赔偿总额25902.14元,不大于最高赔偿标准40346元取低值为25902.14元,13年合计336727.82元
第14~17年:每年赔偿总额12951.07元,不大于最高赔偿标准40346元取低值为12951.07元,4年合计51804.28元
交法顾提示,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实务操作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 被扶养人的条件是未满18周岁(包括满16周岁独立生活的人),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司法实践中,被扶养人有养老保险金但未达到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视为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2. 被扶养人一般应当是受害人的近亲属,受害者收养或实际扶养的人也有可能认定为被扶养人,但应当提交充分的证据。
3. 被扶养人未满18周岁计算至18周岁(16周岁独立生活的则计算至16周岁),60周岁以下需要扶养的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的没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计算5年。原计算的赔偿年限届满后,被扶养人仍健在的,依法可以再次起诉另行主张一定的赔偿年限。
4. 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法应当按每个被扶养人的户口类型、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进行计算,如被扶养人相互之间情况不同,交法顾建议按照较高个体的标准进行计算。
5. 农村户籍的被扶养人如果经常居住在城市、在城市上学等情况,交法顾建议您求助专业人士收集证据争取按城镇标准计算生活费。
6. 被扶养人有多个的,每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标准参照地上一年度人均支出。
7. 被扶养人有多个扶养人的,按照受害人应当承担的扶养份额进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根据不同残疾程度适用不同的赔偿比例,部分较低残疾程度(如8~10级)不予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8. 关于被扶养人的户口类型、按城镇居民还是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标准的参考地区等复杂法律问题,请参考本报告“专业提示”部分的分析论述。
四、法律依据
被扶养人生活费
20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四项、医疗费
一、计算公式
已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52889元
二、专业解析
交法顾提示,医疗费赔偿实务操作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一般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 具体数额一般根据医疗机构的票据凭证、病历及诊断证明确定。
3. 未发生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提供证明的医疗费可以主张先行赔偿,也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诉讼主张赔偿。
4. 本次事故的医疗费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整容费)共计133157元,由交强险公司先行赔付10000元,剩余123157元由侵权人按责任比例赔偿。
三、法律依据
医疗费
20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五项、误工费
一、计算公式
误工人员1:受害人住院误工天数113天×(月平均收入15000÷21.75个工作日)=77931.03元
误工人员2:陪护人陪护误工天数30天×(月平均收入5600÷21.75个工作日)=7724.14元
以上误工费合计85655.17
二、专业解析
本案涉及的误工人员有2个,每个人的误工费按照其收入及误工天数单独计算后汇总,具体请参见相应的计算公式。
三、操作提示
1. 误工费的赔偿对象:受害人受伤住院治疗后康复或者残疾的,赔偿本人、异地就医时陪护人、亲友代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误工费。
2. 可以证明自己每月有固定收入或者近三年的收入情况的,误工费按照收入计算;只能证明自己所在行业或相近行业的,误工费按照所在行业或相近行业收入计算; 不能证明自己的收入也不能证明自己所在或相近行业的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采用不同的计算标准,城镇居民或者在经常居住地为城镇的最高的可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最低的则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农村居民则一般按农林牧渔业行业收入计算。
3. 司法实践中,每天的误工费折算标准存在两种方法,一般情况下是按每月30个自然日或每年360(365)天计算,另一种算法则认为应当按每月平均工作日21.75天计算,交法顾建议您按此主张误工费。
四、法律依据
误工费
20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六项、护理费
一、计算公式
护理人员1:(护理人月平均收入12885元÷21.75个工作日)×护理期间113天=66942.76元
以上护理费合计66942
二、专业解析
本案涉及的护理人员有1个,每个人的护理费按照其收入及护理天数单独计算后汇总,具体请参见相应的计算公式。
三、操作提示
1. 护理标准: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项目计算;护理人员没有/不能证明收入或聘请护工的,按照当地护工报酬计算;无法证明护工报酬的,一般按当地生活服务性行业收入标准计算。
2. 护理人数: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增加。
3. 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时止,残疾或其他情况需要长期护理的,一般按照残疾赔偿年限计算,最高不超过20年。
4. 司法实践中,护理人员一般按照误工费计算护理费,误工费存在两种计算方式,一般情况下是按每月30个自然日计算,另一种算法是按月平均工作日21.75天计算,交法顾建议您按此主张护理费。
四、法律依据
护理费
20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七项、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计算公式
事故发生地青海省/侵权人户籍所在地青海省/侵权人经常居住地青海省伙食标准60元/天×(入院的日期2018年05月03日-出院的日期2018年08月23日)共计113天
二、专业解析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您输入的信息是住院期间自2018年05月03日起至2018年08月23日止共计113天。
本案依法可以作为受诉法院地的地区有【事故发生地青海省、侵权人户籍所在地青海省、侵权人经常居住地青海省】,其中最高伙食标准为事故发生地青海省/侵权人户籍所在地青海省/侵权人经常居住地青海省的60元,据此计算的伙食费最高赔偿限额为6780元,您可按此标准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操作提示
1. 住院伙食费一般按照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2. 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按照当地公务人员差旅伙食标准进行计算。
3. 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实行包干制,只要住院即按标准进行赔偿。
4. 陪护人、亲属发生的伙食费请前往【伙食费】项目进行计算。
5. 本次事故的医疗费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整容费)共计133157元,由交强险公司先行赔付10000元,剩余123157元由侵权人按责任比例赔偿。
四、法律依据
住院伙食补助费
20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八项、交通费
一、计算公式
实际发生的合理交通费用=2500元
二、专业解析
交通费一般以实际发生的合理且有票据凭证的费用为准,您据此输入的交通费数额为2500元。
三、操作提示
1. 交通费赔偿对象:受害人就医或转院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亲友处理交通事故、办理丧事的交通费。
2. 交通费依法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为准。
3. 交通费应当有票据凭证,与相应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且在合理范围内。
四、法律依据
交通费
20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九项、住宿费
一、计算公式
事故发生地青海省/侵权人户籍所在地青海省/侵权人经常居住地青海省每间住宿费用不超过200元×住宿间数12=2400元
二、专业解析
关于住宿费赔偿,您输入的住宿房间数合计12间。
住宿标准一般参照受诉法院地公务差旅住宿标准计算,本案依法可以作为受诉法院地地区有【事故发生地青海省/侵权人户籍所在地青海省/侵权人经常居住地青海省】,其中最高住宿标准为事故发生地青海省/侵权人户籍所在地青海省/侵权人经常居住地青海省的200元,据此计算的最高住宿赔偿限额为2400元,您可按此标准主张住宿费。
三、操作提示
1. 住宿费赔偿对象:受害人外地就医、陪护就医人员、亲属处理交通事故或丧事;
2. 住宿标准一般按照当地公务出差住宿标准进行计算;
3. 每个房间费用依法应当不超过住宿标准,房间数和人数应当合理并可以提供票据凭证。
四、法律依据
住宿费
20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项、伙食费
一、计算公式
每人每天不超过事故发生地青海省/侵权人户籍所在地青海省/侵权人经常居住地青海省60元×60人/天=3600元
二、专业解析
关于伙食费赔偿,您输入的人次天数合计数量为60。
伙食标准一般参照受诉法院地公务差旅伙食标准计算,本案依法可以作为受诉法院地地区有【事故发生地青海省/侵权人户籍所在地青海省/侵权人经常居住地青海省】,其中最高伙食标准为事故发生地青海省/侵权人户籍所在地青海省/侵权人经常居住地青海省的60元,据此计算的最高伙食赔偿限额为3600元,您可按此标准主张伙食费。
三、操作提示
1. 伙食费赔偿对象:受害人外地就医、陪护就医人员、亲属处理丧事;
2. 伙食费一般按照当地公务出差伙食标准进行计算;
3. 每人每天的伙食费依法应当不超过伙食标准,且应当提供伙食费票据凭证。
四、法律依据
伙食费
20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013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一项、营养费
一、计算公式
事故发生地青海省/侵权人户籍所在地青海省/侵权人经常居住地青海省元/天×(出院日期2018年08月23日-入院日期2018年05月03日)共计113天=6780元
二、专业解析
关于营养费赔偿,您输入的信息是住院期限:2018年05月03日~2018年08月23日共计113天,本案中,受诉法院地中最高伙食标准为【事故发生地青海省/侵权人户籍所在地青海省/侵权人经常居住地青海省】的60元,按此标准计算,营养费总额为6780元。
三、操作提示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对营养费的赔偿标准只做了“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原则性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以下三种方式来确定营养费标准:
A 固定标准30~60元/天。
B 按住院伙食补助费的40%~60%/天计算,最高可直接按伙食费标准计算。
C 参照医疗机构/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
2. 营养费包括住院期间的营养费和出院后需要的营养费,受害人不住院的但需要合理增加营养的依法也应当支持。
3. 本次事故的医疗费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整容费)共计133157元,由交强险公司先行赔付10000元,剩余123157元由侵权人按责任比例赔偿。
四、法律依据
营养费
20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项、整容费
一、计算公式
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医嘱或鉴定确定的费用=12588元
二、专业解析
关于整容费赔偿,您输入的整容费数额为12588元。
交法顾提示,整容费赔偿实务操作中您应当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 整容费已经发生的按实际发生的合理数额赔偿,未发生的一般根据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
2. 本次事故的医疗费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整容费)共计133157元,由交强险公司先行赔付10000元,剩余123157元由侵权人按责任比例赔偿。
四、法律依据
整容费
20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十三项、康复费
一、计算公式
已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医嘱或鉴定确定的康复费用=32500元
二、专业解析
关于康复费赔偿,您输入的康复费数额为32500元。
交法顾提示,康复费已经发生的按实际发生赔偿,未发生的一般根据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
四、法律依据
康复费
20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十四项、后续治疗费
一、计算公式
医疗机构认定将来发生的医疗费/司法鉴定认定将来发生的医疗费=55250元
二、专业解析
关于后续治疗费赔偿,您输入后续治疗费数额为55250元。
交法顾提示,后续治疗费赔偿实务操作中您应当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 后续治疗费已经发生的请在【医疗费】项目计算,未发生的一般根据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也可以待实际发生以后按实际数额主张赔偿。
2. 本次事故的医疗费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整容费)共计133157元,由交强险公司先行赔付10000元,剩余123157元由侵权人按责任比例赔偿。
四、法律依据
后续治疗费
20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十五项、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计算公式
100000元×受害人伤残赔偿指数0.6=60000元
二、专业解析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您输入人身损害情况为治疗后残疾
伤残等级:5
三、操作提示
1.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条件一般为受害人死亡或残疾,如果没有伤亡但造成严重心理创伤的(比如毁容等)也可以适当赔偿。
2.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侵权人过错程度、侵权人赔偿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
3. 受害人残疾的,一般按照残疾系数计算赔偿比例;受害人在事故中有过错的,一般按照过错比例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4. 交法顾特别提示,如果侵权人构成交通肇事等犯罪,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可能不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5.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残疾的,一般以50000元(司法实践中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为基数,根据伤残赔偿指数的比例酌定实际赔偿数额。
四、法律依据
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20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项、财产损失
一、计算公式
车辆维修费+车辆施救费+车载物品损失=12890元
二、专业解析
关于财产损失,您输入的直接财产损失类型包括车辆维修费、车辆施救费、车载物品损失,共计12890元。
三、操作提示
1. 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车辆的维修、施救、重置费用,车上物品损失、停运损失、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评估鉴定费用,以及其他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2. 赔偿数额一般根据财产评估结论、实际发生费用的票据等方式确定。
3. 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2000元,受害人实际财产损失数额12890元,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2000元(无交强险的由侵权人按交强险标准先行承担),剩余部分由侵权人按责任比例赔偿。
四、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
20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第十七项、其他赔偿
一、计算公式
伤残评定费+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后续治疗费鉴定+康复费鉴定+整容费鉴定=3500元
二、专业解析
您选择的其他赔偿项目包括【伤残评定费,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后续治疗费鉴定,康复费鉴定,整容费鉴定】。
三、操作提示
1. 司法鉴定和财产评估分属不同的两个体系。
2. 司法鉴定及财产评估的价格属于政府指导价。
3. 鉴定或评估可以单方在诉前进行,但存在不被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法院不予采纳的风险,交法顾建议当事人最好在提起诉讼后申请法院组织进行。

第六部分:交法顾专业提示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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