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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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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班华斌律师
时间:
2018-9-14 17:12
标题: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节选)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节选)
为落实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全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和前期对民商事审判工作调研的情况,对下一步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相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整理如下:
……
三、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车上人员和车外人员的身份问题
关于车上人员和车外人员的认定问题,存在较大争议,例如司机下车卸货发生溜车,将司机撞伤,此时该司机是否属于车外人员,能否使用交强险或第三者责任险?例如当车上人员不是以乘坐为目的,而是在修车或者装车等,从车上坠落,此时该司人员是否属于车外人员,能否适用交强险或第三者责任险?车辆的乘坐人从车上甩出受伤,此时认定为车上人员还是车外人员?若认定车外人员,摩托车、无封闭驾驶室的机动车,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认定车上人员还是车外人员,从保护无过错方乘客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并衡平相关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在认定车上人员是否为保险责任中的“第三者”时,应看发生事故时,受害人是在车上还是在车下,不应以伤亡结果发生在车内还是车外来衡量,而是以事故发生时是否属于车上人员来处理,也即不存在身份的转化问题。
关于司机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的“第三者”问题,本车驾驶员下车后,由于驾驶员自身的过错发生溜车等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因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权益的侵害者及责任承担者,故驾驶员不能转化为本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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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于保险合同纠纷的审理问题
关于车辆的贬值损失。投保车辆发生事故,赔偿权利人要求保险人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不予支持。投保车辆为用于交易或新购置车辆半年内发生事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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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案件审理中涉及司法鉴定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关于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由法院对鉴定申请进行必要性审查,如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并举证责任的分配,可以对案件法律事实进行判定,则无需进入司法鉴定程序,以避免造成当事人诉累。如确有必要鉴定,则须向当事人释明:鉴定费用的预缴、举证责任的分配及举证不力风险的负担,并做书面记录。
(二)关于鉴定结论的采用
1.鉴定结论明确、鉴定程序亦无不当,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可直接采用。
2.鉴定结论虽不明确,但具有倾向性意见,亦可采纳。
3.鉴定结论不明,亦无倾向性意见,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此时,应当分清造成此种情形的原因,确系客观原因,鉴定报告的待证实,须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进一步举证;确系主观原因,如笔迹鉴定,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当期的检材,则由当事人负担鉴定报告待证事实之举证不力的后果。
4.对于工伤、道路交通事故外人身伤残鉴定标准的适用问题。
在司法实务中,除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职工工伤和职业病分别适用各自标准评残外,对其他原因造成的人身伤残的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及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残评定标准》均有适用。但鉴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针对的鉴定对象是特定主体,不适用一般自然人。故对于国家赔偿、工伤赔偿、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以外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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