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中几个法律问题的释疑(九)
[打印本页]
作者:
班华斌律师
时间:
2018-7-11 20:05
标题: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中几个法律问题的释疑(九)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中几个法律问题的释疑(九)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几个具体标准的掌握:
1.在人身损害侵权纠纷案件,相关涉及到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的计算标准问题,要区分厦门籍人员和外地籍人员。目前厦门经济特区已经扩大到全市,对厦门籍人员统一按照城镇标准来适用;对外地籍来厦务工人员,有相关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及主要生活来源是在厦务工,且时间超过一年的也按照城镇计算。
2.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按照最高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的规定,在计算该项目时,以抚养人的标准来计算,至于有多个抚养人需要分担,只按受害人的标准计算所应承担部分即可,不必考虑其他抚养人情况。
3.根据最高法院的批复,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可以优先受偿精神损害赔偿。该赔偿项目请求权属于交强险赔偿的第三人,是否在交强险种优先赔偿,由请求权人主张。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的复函(〔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略)。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