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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1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以及保险代理合同案件的若干具体意见 [打印本页]

作者: 班华斌律师    时间: 2018-7-11 11:35
标题: 2011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以及保险代理合同案件的若干具体意见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以及保险代理合同案件的若干具体意见
(2011年1月24日   衡中法〔2011〕2号)
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统一裁判尺度,妥善处理相关案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精神,借鉴其他法院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市法院审判实践,现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机动车驾驶员无证驾驶(包括准驾不符)、醉酒驾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受害第三者请求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保险人在承担责任后,可向致害人追偿。
二、交强险中部分赔偿分项实际数额超过分项赔偿责任限额,但其余赔偿分项实际数额尚未达到分项赔偿责任限额,受害第三者请求保险人在交强险赔偿责任总限限额内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
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应严格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四、未发生强制保险合同争议的情况下,受害第三者直接起诉保险人或人民法院将保险人追加为第三人的,保险人不承担诉讼费用。
第一审民事案件中,除受害第三者提出保险人拒赔或者故意拖延理赔并有充分证据证实之外,人民法院对于诉讼前是否已发生保险合同争议的事实不主动审查。
第二审民事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应以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为基础,根据当事人胜诉和败诉的情况,决定诉讼费用的负担。
五、同一交通事故致多人伤亡、财产损失,受害第三者在不同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只有部分受害第三者提起诉讼的,应当通知其他受害第三者参加诉讼。
六、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无名氏死亡,湖南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或市、县人民政府临时指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为赔偿权利人向人民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七、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发生经济纠纷时,如无充分证据证实双方确系劳动关系的,不应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裁决。
八、本意见从二O一一年一月ニ十四日起施行,由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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