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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统一适用相关民事赔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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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班华斌律师
时间:
2018-7-10 11:49
标题:
2016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统一适用相关民事赔偿标准的通知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统一适用相关民事赔偿标准的通知
(2016年12月1日 绍中法〔2016〕1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自2016年12月1日0时起我市将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为统一我市法院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裁判标准,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007次会议讨论决定,现通知如下:
2016年12月1日起(含当日)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伤残、死亡的受害人系户籍登记在绍兴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适用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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