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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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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班华斌律师
时间:
2018-7-9 12:39
标题:
2006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津高法〔2006〕103号 2006年7月13日)
为依法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保障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现对审理此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
(一)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只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受到犯罪行为侵犯和财物被犯罪行为损毁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对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应当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通过追缴赃款赃物、责令退赔的方式解决。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二)国家财产、集体财产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被害人和其他权利人(其他权利人包括,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以下同),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刑事案件审结以后,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方式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人身权利因另一方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害,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被害人有权在刑事判决生效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另行提起离婚与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的犯罪行为造成另一方死亡的,被害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 共同犯罪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与赔偿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或者共同过失犯罪致人损害,共同致害人应按照各自的地位、作用确定对损害后果承担的份额,同时应对赔偿总额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犯罪的案件,部分嫌疑人在逃的,在案被告人对全部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不需给未归案的犯罪嫌疑人预留出赔偿金额。其他被告人归案后,对已判决生效的全部赔偿份额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全部执行完毕后,在逃的同案犯又归案的,被害人对后归案的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害人或其他权利人在诉讼中遗漏必要的共同侵权人为被告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必要的共同侵权人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三、 聚众斗殴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与赔偿
聚众斗殴案件中,双方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犯罪,一方被告人以在犯罪过程中遭受对方被告人行为造成物质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一方在斗殴中致对方重伤或死亡的,被害人或其他权利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适用混合过错原则。
四、 雇佣活动中犯罪行为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雇主授意或者指示雇员进行犯罪活动致人物质损害的,雇主和雇员构成共同犯罪,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致人物质损害的,雇主应当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有向雇员追偿的权利。
五、 交通肇事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
在审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涉及出租、挂靠、承包、出借,或是未过户、分期付款、修理、委托保管及出质期间发生交通肇事犯罪,车辆所有人、肇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赔偿责任,可以参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5月18日下发的《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经验总结》(津高法〔2004〕64号)执行。
六、 赔偿标准
(一)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年生活消费支出)为标准,被害人或其他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相关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以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
在确定被害人或其他权利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时,一般以户籍为依据。在人、户(户籍)分离的情况下,依照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地方的相关标准获得赔偿;在城乡撤村建居等户籍性质发生实质改变但尚未做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依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赔偿标准。但被害人或其他权利人须对“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及“户籍性质发生实质改变但尚未做变更登记”的情况举证。
“连续居住”是指,某人将某地作为学习、工作或者生活的地方,在其达到此地后居住满一年,或者在起诉前最后一年的大部分时间都居住于此。
(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以一审判决宣告前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年生活消费支出)为标准。
七、 监护人称谓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判令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父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将该监护人列为“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列为“法定代理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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