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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保险免赔的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班华斌律师    时间: 2018-6-12 11:52
标题: 201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保险免赔的批复
201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保险免赔的批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黄亚茂、茂名市骏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保金、杨美荣、景小妮、陈文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一审被告李荣、茂名市润源丰化工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江国芹、张晨曦、张云航、张国付、陈丙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批
(2014年2月28日  〔2014〕粤高法民复字第1号)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3)阳中法民三终字第17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人意见。
商业三者险与交强险是有区别的,商业三者险属于投保人自愿购买的责任保险,虽然客观上也有及时填补受害人损失的作用,但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负担而非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审查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应当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合法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确定,肇事后逃逸免赔的条款并没有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也有加大逃逸者的违法成本从而促进其遵章守法的导向作用,即使逃逸行为并不加重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也有权依据保险条款免予赔偿。
此复
广东省级人民法院
201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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