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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交通事故定性,证据收集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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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班华斌律师
时间:
2018-6-1 18:47
标题:
交通事故定性,证据收集和应用
交通事故定性,证据收集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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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车事故
常见事故形态的主要成因和证据
(一)碰撞固定物。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和证据应用:
1.车速过快导致车辆失控;
主要证据:能证明车辆行驶速度的轮胎拖印、压印(针对ABS制动系统)、侧滑痕。
2.发现障碍物(含路面的坑凼等)迟缓,采取紧急躲避,猛打方向绕躲致使车辆改变行驶方向;
主要证据:路面障碍物、缺陷、侧滑痕。
3.紧急制动车辆发生侧滑;
主要证据:轮胎拖印、侧滑痕。
4.因酒后、疲劳驾车或突发疾病;
主要证据:检验鉴定结论。
5.驾车时注意力不集中,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捡拿递东西、点烟、饮食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主要证据:车辆制动起点距撞击点的距离(应该发现而未发现)。
6.机械故障(制动、方向失效、爆胎等);
主要证据:检验、鉴定结论。
7.道路、时间、气候对安全行驶的影响(行车视距、照明、道路线型、路面干湿、平整度)。
主要证据:现场勘查图和现场勘查笔录的客观记录和描述、检验、鉴定结论。
(二)碰撞停放在道路上的车辆、堆放在路面上的障碍(物品)。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和证据应用
1.车速过快;
主要证据:能证明车辆行驶速度的轮胎拖印、压印(针对ABS制动系统)、侧滑痕。
2.因酒后、疲劳驾车;
主要证据:检验鉴定结论。
3.驾车时注意力不集中,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捡拿递东西、点烟、饮食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主要证据:车辆制动起点距撞击点的距离(应该发现而未发现)。
4.安全视距不够;
主要证据:现场勘查图和现场勘查笔录的客观记录和描述。
5.停放在道路上的车辆和堆放在上路面的障碍物的位置对安全行驶的影响;
主要证据:现场勘查图和现场勘查笔录的客观记录和描述。
6.停放在道路上的车辆和堆放在上路面的障碍物未摆放、设置警示标志或摆放、设置的位置不正确。
主要证据:现场勘查图和现场勘查笔录的客观记录和描述、现场照片。
(三)翻履和坠车。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和证据应用:
1.车辆装载超载、高,遇情况紧急制动时发生侧滑;
主要证据:侧滑痕、车轮制动拖印、压印;车辆装载货物后的高度测量记录。
2.车速过快,猛打方向绕躲障碍物;
主要证据:能证明车辆行驶速度的轮胎拖印、压印(针对ABS制动系统)、侧滑痕。
3.弯道车速过快,车辆发生侧滑;
主要证据:侧滑痕。
4.机械故障(制动、方向失效、爆胎等)。
主要证据:检验、鉴定结论。
5.车速过快导致车辆失控;
主要证据:能证明车辆行驶速度的轮胎拖印、压印(针对ABS制动系统)、侧滑痕。
6.紧急制动时车辆发生侧滑;
主要证据:能证明车辆行驶速度的轮胎拖印、压印(针对ABS制动系统)、侧滑痕。
7.陡坡上因操作不当和严重超载导致溜车。
主要证据:证人证言、现场勘查图和现场勘查笔录的客观记录和描述、现场照片。
8、因酒后、疲劳驾车或突发疾病;
主要证据:检验、鉴定结论、人体病理鉴定结论。
二、相互碰撞事故
的常见形态及主要成因和证据应用
(一)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
1.正面相撞。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和证据应用:
(1)逆向行驶和会车占道;
主要证据:现场勘查图和现场勘查笔录的客观记录和描述、现场照片。
(2)超车驶入相对车道与相对方向来车形成的正面相撞;
主要证据:现场勘查图和现场勘查笔录的客观记录和描述、现场照片。
(3)疲劳打瞌睡失去知觉,丧失控制能力形成的正面相撞;
主要证据:车辆制动起点距撞击点的距离(应该发现而未发现),现场照片。
(4)在弯道上会车(超车)由于占道行驶、车速过快或紧急制动发生侧滑、进入弯道时角度不当等形成的正面相撞。
主要证据:能证明车辆行驶速度的轮胎拖印、压印(针对ABS制动系统)、侧滑痕、车体撞击痕(运动方向夹角)。
2.侧面相撞。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和证据应用:
(1)未按规定让行;
(2)违反信号灯控制;
(3)违反标志标线;
(4)同方向行驶时,后车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掉头的车辆;
(5)违法变更车道;
(6)违法掉头;
(7)争道抢行等。
以上形态交通事故应用的主要证据都是:能证明车辆行驶方向的压印、撞击后的侧滑痕、车体撞击痕(运动方向夹角)、现场照片。还需要应用检验、鉴定结论证明是否伴有事故前未采取制动措施避让、超速行驶、酒后驾车、安全视距良好且有躲避条件而未让、超载加重事故损害后果等行为。
3.尾随相撞:是指同同方向行驶的车辆,一车的前部与另一车的尾部发生的碰撞。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和证据应用:
(1)后车驾驶人因疲劳驾驶、酒后驾车、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车,导致注意力分散或距离估计不当、反应迟缓;
主要证据:检验、鉴定结论、人体病理鉴定结论。
(2)后车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有打手机、捡拿递东西、点烟、饮食等分散注意力和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主要证据:车辆制动起点距撞击点的距离(应该发现而未发现),现场照片。
(3)遇前车停车,后车未保持安全距离;
主要证据:车辆制动起点距撞击点的距离(应该发现而未发现),现场照片。
(4)因前车操作失误或上坡起步时溜车;
主要证据:证人证言、现场勘查图和现场勘查笔录的客观记录和描述、溅落物与撞击面的位置、现场照片。
(5)违法变更车道等;
主要证据:证人证言、现场勘查图和现场勘查笔录的客观记录和描述、溅落物与撞击面的位置、现场照片。
(6)在车行道上倒车;
主要证据:现场勘查图和现场勘查笔录的客观记录和描述、溅落物与撞击面的位置、现场照片。
(7)驾驶人有视觉立体盲。
主要证据:人体病理鉴定结论、驾驶适应性检测结论。
4.侧面刮擦。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和证据应用:
(1)不按规定会车;
主要证据:能证明车辆行驶方向的压印、撞击后的侧滑痕、车体撞击痕(运动方向夹角)、现场照片。
(2)违法变更车道;
主要证据:能证明车辆行驶方向的压印、撞击后的侧滑痕、车体撞击痕(运动方向夹角)、现场照片。
(3)违法超车;
主要证据:能证明车辆行驶方向的压印、撞击后的侧滑痕、车体撞击痕(运动方向夹角)、现场照片。
(4)争道抢行。
主要证据:能证明车辆行驶方向的压印、撞击后的侧滑痕、车体撞击痕(运动方向夹角)、现场照片。
(二)四轮机动车与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
1.事故形态
除具有机动车与机动车碰撞的基本形态外,由于二轮摩托车稳定性差,遇紧急制动、路面湿滑等情况时,容易引发倒地后被过往四轮机动车碾压的事故。
2.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及证据应用
除具有机动车与机动车碰撞的各种原因外,证据应用中要特别重视摩托车侧面突出部位的(握把、踏蹬等)擦痕和摩托人驾驶人的体表(肩部、手肘、膝盖)损伤痕迹,以证明摩托车在与四轮机动车侧向接触时的姿态。
(三)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碰撞
1.正面相撞。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和证据应用:
(1)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通路口时,没有减速慢行,让行人先行;
(2)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没有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没有停车让行;
(3)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没有避让;
(4)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但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行人先行;
(1)至(4)项形态的交通事故所应用的证据主要为:能证明车辆行驶速度和方向的轮胎拖印、压印(针对ABS制动系统)、车体撞击痕(运动方向夹角)、人体着地的位置;特别重视被撞人体的体表损伤痕迹,以证明人车接触时双方的运动方向和姿态。
(5)机动车驾驶人因疲劳驾驶、酒后驾车、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车或在驾驶过程中,因有打手机、捡拿递东西、点烟、饮食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导致注意力分散,未及时发现或未发现横过道路或在车行道内行走、停留的行人。
主要证据:车辆制动起点距撞击点的距离(应该发现而未发现)、现场照片、检验、鉴定结论、人体病理鉴定结论。
(6)车辆驶出路面碰撞路外行人;
主要证据:能证明车辆行驶方向的压印、撞击后的侧滑痕、车体撞击痕(运动方向夹角)、现场照片。
(7)驾驶机动车因车速度过快,发现行人后来不及采取停车避让或绕行躲避措施;
主要证据:车辆制动起点距撞击点的距离(应该发现而未发现)、现场照片、人体损伤痕迹。
(8)夜间照明不良、安全视距差,驾驶人未及时发现或未发现行人;
主要证据:车辆制动起点距撞击点的距离(应该发现而未发现)、现场照片、人体损伤痕迹。
(9)行人未走过街设施;
(10)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11)有人行道的道路,行人在车行道行走、停留;
(12)行人在车行道上嬉闹;
(13)行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14)行人在停驶车辆或遮挡物的前端等驾驶人不易及时发现的地方突然横过公路。
(15)行人强行拦车。
(9)至(15)项主要是行人的主动行为诱发交通事故,证据应用上基本一致,能证明车辆行驶速度和方向的轮胎拖印、压印(针对ABS制动系统)、车体撞击痕(运动方向夹角)、人体着地的位置;特别重视被撞人体的体表损伤痕迹和车体侧面痕迹,以证明人车接触时双方的运动方向和姿态以及主动撞击来自何方。
2.侧面刮擦。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和证据应用:
(1)驾驶人驾驶车辆过余靠边行驶;
主要证据:车辆刮擦一侧的车体痕迹(突击部位的接触痕迹:倒车镜、装载的超出车宽有物体前端等)、能证明车辆行驶方向和位置的压印、人体损伤痕迹(证明行人姿态)。
(2)机动车驾驶人因疲劳驾驶、酒后驾车、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车或在驾驶过程中,因有打手机、捡拿递东西、点烟、饮食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导致注意力分散,未及时发现或未发现横过道路或在车行道内行走、停留的行人;
主要证据:车辆刮擦一侧的车体痕迹(突击部位的接触痕迹:倒车镜、装载的超出车宽有物体前端等)、车辆制动起点距撞击点的距离、人体损伤痕迹(证明行人姿态)、检验、鉴定结论。
(3)夜间照明不良、安全视距差,驾驶人未及时发现或未发现行人;
主要证据:车辆制动起点距撞击点的距离(应该发现而未发现)、现场照片、人体损伤痕迹、车辆刮擦一侧的车体痕迹(突击部位的接触痕迹:倒车镜、装载的超出车宽有物体前端等)。
(4)有人行道的道路,行人在车行道行走、停留;
(5)行人在车行道内嬉闹;
(6)行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7)行人在停驶车辆前端或遮挡物的等驾驶人不易及时发现的地方突然横过公路。
(4)至(7)项主要是行人的主动行为诱发交通事故,证据应用上基本一致,能证明车辆行驶速度和方向的轮胎拖印、压印(针对ABS制动系统)、人体着地的位置;特别重视被撞人体的体表损伤痕迹和车体侧面痕迹,以证明人车接触时双方的运动方向、姿态以及主动撞击来自何方。
(8)行人强行拦车、扒、吊车。
主要证据:现场勘查图和现场勘查笔录的客观记录和描述、现场照片、人本损伤痕迹(扒、吊车多为单一损伤)
3.碾压:交通事故在一般状态下碾压行人多是遵循先撞后压的过程,其证据应用的规则与车辆碰撞行人相同,其要点是要分清人体碾压伤和撞击伤形成的不同痕迹。这里的碾压特指车辆未与行人发生碰撞,而是直接碾压人体。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和证据应用:
(1)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
主要证据:现场勘查图和现场勘查笔录的客观记录和描述、现场照片、人体损伤痕迹(单一的碾压痕迹)。
(2)机动车驾驶人因疲劳驾驶、酒后驾车、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车或在驾驶过程中有打手机、捡拿递东西、点烟、饮食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导致注意力分散,未及时发现或未发现在车行道内坐、卧的行人;
主要证据:现场勘查图和现场勘查笔录的客观记录和描述、现场照片、人体损伤痕迹(单一的碾压痕迹)、人体病理鉴定结论。
(3)夜间照明不良、安全视距差,驾驶人未及时发现或未发现行人。
主要证据:现场勘查图和现场勘查笔录的客观记录和描述、现场照片、人体损伤痕迹(单一的碾压痕迹)。
(四)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间、非机动车间和非机动车与行人间发生碰撞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间的碰撞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间的碰撞其事故形态和证据应用规则与四轮机动车与二轮机动车碰撞是一致的,应加以注意的是要根据非机动车运动的特点,关注造型比较轻微的接触痕迹和人体损伤痕迹。
2.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间的碰撞由于受其运动特性的影响,造成的损伤是比较轻微的,这类碰撞大多达不到需要作为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损伤烈度,间或出现损伤烈度较大的事故,可以参照机动车事故形态应用证据。
3.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碰撞
可以参照机动车碰撞行人的事故形态应用证据。
注:本文摘自重庆市《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及责任认定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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