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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民间借贷出借主体法律风险评析 [打印本页]
作者: 覃达艺律师 时间: 2017-11-20 07:23
标题: 民间借贷出借主体法律风险评析
一、关于一般企业作为出借人智法顾提示,出于对金融秩序的保护,我国对非金融企业出借款项有一定的法律限制。企业出借一般需要依法办理相应的许可,否则可能面临违法的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依据:
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出借人
智法顾研究发现,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出借人的,应当依照国务院以及地方法规的规定设立并取得许可,不吸收公众存款,并在一定条件下发放贷款,否则可能面临发违法的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依据:
三、关于担保公司作为出借人
智法顾研究发现,担保公司依法分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两者均不能发放贷款或者变相发放贷款,如担保公司进行实质为出借款项的活动,将面临巨大的民事及行政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依据:
四、关于典当行作为出借人
智法顾分析认为,根据商务部、公安部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典当行依法只能从事动产质押、权利质押、以及本省范围内的房地产抵押业务,禁止从事信用贷款及其他借款业务,否则将面临民事、行政双重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依据:
五、关于其他单位作为出借人
智法顾提示,出于对金融秩序的保护,我国对非金融单位出借款项有一定的法律限制,非经依法办理相应许可发放贷款的,可能面临违法的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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