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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07 国家林业局关于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转让等问题的函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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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覃达艺律师
时间:
2016-12-1 11:57
标题:
2007 国家林业局关于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转让等问题的函告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转让等问题的函告意见
近日,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拟在云南并购云南省开发投资公司所持云南云景林纸股份有限公司58%国有股份一事,因并购涉及100万亩国有林地和林木资产转让的问题,国家林业局就此事特函告云南省人民政府,意见如下:
一、在国务院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出台之前,不宜大面积地转让国有森林资源。
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对国有森林资源转让所涉及的审批、评估、收益分配和监管等重要事项未在法律中作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予以规范。国家林业局认为,在国务院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出台之前,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并购案所涉及的转让100万亩森林资源这种大面积转让国有林地的行为,无法可依,应当暂缓进行。
二、转让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进行资产评估,防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并购所涉及的100万亩森林资源资产的转让未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而是由某评估机构出具了森林资源资产价值咨询报告书,按照现有的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政策性规定,咨询报告书不能作为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报告,该咨询结果所确定的价格也不能作为森林资源流转的底价,因此,国家林业局认为,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与云南省开发投资公司参考该咨询结果所签订的远低于咨询结果价格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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