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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1993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土地确权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打印本页]

作者: 覃达艺律师    时间: 2016-10-13 10:49
标题: 1993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土地确权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土地确权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1993年2月2日 [1993]国土[籍登]字第3号)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管理局:
内土监字[1992]311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是我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属于部门规章,可作为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土地权属问题的依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任建新院长在1988年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部门规章也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二、《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签订过土地转让等协议的”是参照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二十 七条及1983年国家计委、农业部、建设部对该条款的解释提出的。1982年以前,由于土地管理体制和法律制度不健全,已有的法律法规也未很好地执行,对 这一时期发生的土地权属问题,应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生产发展的原则进行处理。
三、1982年以前通过协议使用土地的,被用地单位在履行协议提供土地时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同意。用地单位履行了协议并使用土地至今的,应当确定其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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