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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6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更正登记管理办法 [打印本页]

作者: 覃达艺律师    时间: 2016-9-9 13:01
标题: 2016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更正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处理林权登记发证过程出现的问题,切实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已完成林权登记、需要更正的所有集体性质的林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林权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县级林权登记承办机关确认林权登记发证有错误或有其他需要更正情形,根据登记确有错误的证明材料或其他材料,由县级林权登记承办机关按照程序对错误事项或其他需要更正的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行为。
第四条 县级林权登记承办机关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办林权更正的材料审核及更正登记工作。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林权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林权更正登记:
(一) 林权登记承办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或其他原因,导致林权登记信息错误的;
(二) 林权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发现林权证有错误的。
第六条 林权权利人认为其登记的林权信息有误要求更正的,可直接向林地所在县级林权登记承办机关提交书面更正申请。
(一)权利人为个人的,须提交下列材料:更正申请表(见附件1)、身份证明、证明林权权利归属的证据材料(含权属界线图)、原承包合同、原林权证、所在村民小组意见、村民委员会意见、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二)权利人为村民小组的,须提交下列材料:更正申请表(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在更正申请表上签字或附相应的签字材料)、村民小组组长的任职资料证明及身份证明、证明林权权利归属的证据材料(含权属界线图)、原林权证、村民委员会意见、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三)权利人为村集体的,须提交下列材料:更正申请表(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在更正申请表上签字)、村民委员会主任任职资料证明及身份证明、证明林权权利归属的证据材料(含权属界线图)、原林权证、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 县级林权登记承办机关对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证据充分、权属(事实)清楚,更正内容不影响第三人权益的,应当予以受理;如更正内容影响第三人权益的,权利人与相关第三人自行协商,双方意见一致的,共同提交更正申请;意见不一致的,由林权权利人申请政府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材料不齐全、权属(事实)不清楚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内容。县级林权登记承办机关在收到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
第八条 经审查认为权利人报来的材料齐全、更正内容不影响第三人权属的,县级林权登记承办机关应按规定办理更正登记手续。
第九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登记的林权信息有错误,损害了自己已经取得的林权的,可以向林地所在县级林权登记承办机关提出书面更正申请。
(一)利害关系人为个人的,须提交下列材料:更正申请表、身份证明、证明林权权利归属的证据材料(含权属界线图)、所在村民小组意见、村民委员会意见、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二)利害关系人为村民小组的,须提交下列材料:更正申请表(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在更正申请表上签字或附相应的签字材料)、村民小组组长的任职资料证明及身份证明、证明林权权利归属的证据材料(含权属界线图)、村民委员会意见、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三)利害关系人为村集体的,须提交下列材料:更正申请表(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在更正申请表上签字)、村民委员会主任任职资料证明及身份证明、证明林权权利归属的证据材料(含权属界线图)、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 县级林权登记承办机关对利害关系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查材料不齐全的,通知其补齐;经审查材料齐全的,应当于5 个工作日内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材料送达乡镇人民政府和原林权权利人。
第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登记,原登记的林权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县级林权登记承办机关应按规定办理更正登记手续;原登记的权利人不同意的,县级林权登记承办机关应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调解。经调解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原登记的林权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县级林权登记承办机关应书面通知利害关系人,告知其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表见附件2)。
第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林权登记信息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县级林权登记承办机关认为异议登记申请符合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予以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林权有争议的,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于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相关人民政府提交纠纷调处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异议登记申请人向人民政府提交纠纷调处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将纠纷调处部门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或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复印件交县级林权登记承办机关。
申请人不按第十二条之规定提起纠纷调处申请或者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未能提供新的权属证据材料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县级林权登记承办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利害关系人的起诉经人民法院判决后诉讼当事人双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后,有关当事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后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利害关系人可凭生效判决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直接申请更正登记,县级林权登记承办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县级林权登记承办机关应当以《林权更正登记通知书》(参考式样见附件3)形式,通知原林权登记记载的权利人限期办理更正登记手续,并交回原林权证。对经书面通知,林权权利人不愿交回错误林权证的,由县级林权登记承办机关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议公告注销其林权证(参考式样见附件4),并将公告送达原权利人。
第十五条 已经登记核发的林权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林权登记承办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交回原林权证,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不交回原林权证的,由县级林权登记承办机关依据有效的法律文件直接更正登记。
(一)集体所有林地被依法征占用转为建设用地,当事人未按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二)林权登记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更正登记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林权更正登记时,如更正的林地范围与原林权登记的宗地范围完全相同,可直接打印新的《林权证》,在新《林权证》对应的登记页注记栏中注明“该宗地原登记于×××号林权证第×页,根据×××与×××于×年×月×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或××人民政府××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或××人民法院的×××号《民事判决书》)更正后,登记于本证”;同时,在原《林权证》对应宗地登记页的注记栏注明“该宗地原登记有误,根据×××与×××于×年×月×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或××人民政府××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或××人民法院的×××号《民事判决书》)更正后,登记于×××号《林权证》的第×页”,同时加盖“注销”章。如更正的林地范围与原林权登记的宗地范围不一致,应当先对原宗地进行分割,重新编制宗地号后打印新的《林权证》,并在《林权证》对应的登记页注记栏中分别注明“该宗地是原登记于×××林权证第×页的×号宗地的一部分,根据×××与×××于×年×月×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或××人民政府××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或××人民法院的×××号《民事判决书》)分割后,更正登记于本证”;并在原《林权证》对应的登记页注记栏中注明“该宗地原登记有误,根据×××与×××于×年×月×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或××人民政府××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或××人民法院的×××号《民事判决书》)更正后,分割为×、×号共×个宗地,并分别登记于×××号《林权证》的第×页”,同时加盖“注销”章。如原《林权证》已破损无法在对应的登记页注记栏中注明内容的,应收回原《林权证》进行注销,重新更换打印新的《林权证》。
第十七条 错证更正信息不能在原档案材料上面修改,更正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归入初始登记档案卷宗中。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如失效前自治区林业厅或其他执行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由自治区林业厅提前六个月对办法进行修订,并于失效日前重新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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