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微信带来的法律思考 [打印本页]

作者: 覃达艺律师    时间: 2015-4-15 08:23
标题: 微信带来的法律思考
    目下的中国,使用手机上网者已达数亿,而在手机上注册微信者占上网者70%。就是说,注册微信的国民也至少有五亿之多。微信,本是新生事物,甫一来到便受到国人的喜爱,其为国人喜爱的程度和普及的速度,都超过了人们的想象。
注册微信者,大都加入微信群。注册者发现,加入微信给他们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不仅方便了联系,且能学到很多知识,甚至连急救、寻人、推广也上了微信。如果将这一方便带到工作和业务中,其方便程度是用语言难以形容的。
有了微信,你会经不住诱惑加入各种各样的“群”的。可以说,有了微信后,没有人不加入微信群的。微信群丰富多彩、种类繁多。总结一下,从功能和人群上看,微信群可以分为以下九类:同学群、战友群、同事群、家庭群、朋友群、生意群、单位(含协会)群、兴趣群、商务群、临时群等九类。这九类微信群基本涵盖了当下所有的微信群,或者说,所有的微信群均应归纳于这九大类中。
微信是网络发展的结果,是信息时代的必然产物。微信传送图片、视频、语音速度更快,并支持多人群聊,不用费钱或者只耗小的流量和费用,因而普及速度特别之快。人们在享受微信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应思考微信带来的法律问题,思考微信给现有法律秩序带来的挑战。或言之,微信已充分介入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但有关微信的立法却没有启动,以至于微信世界里,乱象万千。
可能是注意到了这一问题。2014年8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简称信息十条)。该规定要求微信实现“实名”登记制,即“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后台登记一定要实名登记,前台的微信名则实现自愿原则,可具实名,也可以用其他名称。对信息的发布(主要是微信活动)设定了七条“底线”,什么底线呢,即发布信息必须承诺遵守七方面的内容,即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信息的真实等。违反了这七条底线,就是违法行为,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该规定出台虽然是好事,但这一规定仅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颂布的,仅是部门规章,连行政法规都算不上,其效力如何,值得商讨。
针对网络造谣行为,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规定了如下内容:诽谤信息被转500次,可以定诽谤罪;诽谤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可以由司法机关公诉追究(一般情况下诽谤罪是自诉);编造虚假信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可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偿提供信息删除业务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两高院的这一解释,不仅规范计算机网络行为,且规范手机微信活动。两高院的解释虽然在法院和检察院系统适用,但由于其是司法解释而非法律,且局限于网络造谣,并没有解决微信中的大部分问题。因此,两高解释对普及率如此之高的微信而言,解决不了问题。
那么,微信中会遇到哪些法律问题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              微信群中的发言,是否是“公共场所”下的言论发布。
2、              建立微信群是不是一种“集会”,是否需要有关部门批准。
3、              国家互联网办公室颁布的“信息十条”能否上升为法律规范,成为必须执行的强制规范。
4、              微信交往过程中,财物被骗由谁承担责任。
5、              在庞大的朋友圈或者微信群中诽谤他人,是否也需要别人转发500次才构成犯罪。
6、              微信中的作品(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绘画作品等)的著作权如何保护,未经作者同意转发,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7、              微信人群中对虚假信息(本人不知是虚假)无恶意地、不加分析地转发,是何种行为。
8、              微信活动过程中的证据如何保留,如何固定。
以上问题,仅是目前运行过程中存在或者发现的问题。今后,可能还会出现新的法律问题。新问题的出现,需要我们一一回答并加以解决。
以上问题,笔者无法作全面正确的回答,只是有一些自己的想法。
关于第一个问题“场所”。笔者认为微信场合并非是“公共场所”,因为,微信群和朋友圈都是熟悉的人,是朋友或者同事、同学等才能进入朋友圈或者群,而实际生活中的公共场所是指面对素不相识的、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场所,而微信圈并非是素不相识的人群。因此,微信场所并非公共场所。
关于第二个问题“集会”或者“非法集会”。建立微信圈类似于日常的聚会活动,是好事者将自己的朋友、同事、同学等通过微信方式聚集到一起。因此,微信聚集对“集会”没有什么两样。是否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目前法律上没有规定,但,随着法制的健全,对微信集会应有对应的规范,以使微信活动更加健康合法。
关于第三个问题“信息十条”是否可以上升为法律。总体上这是立法部门的事,但笔者认为,七条底线中的大部分内容都是其他法律的规定,大部分内容均可以上升为法律,成为规范微信生活的法律。
关于第四个问题,利用微信骗财。笔都认为,诈骗行为本是犯罪行为,发生此情后应立即报案,由公安机关介入侦查追赃。如果在微信过程中不慎被骗,与微信提供商或者运营商应该没有多大关系,或言之,运营商不负相关责任。
关系第五个问题,诽谤是否要转发500次。根据两高院解释规定,诽谤信息被转500次的,可以追究其诽谤罪的刑事责任。但在微信上发表诽谤内容,朋友圈中虽然没有人转发,但朋友圈人员达到几百人的,此情下是否构成诽谤行为或者诽谤罪呢,关于此,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两高院解释更多的是指手机短信的转发、QQ的转发、微博的转发、博客的转发等,是否也适用于微信的转发,尚不清楚。希望对微信转发问题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以规范人们的行为。
第六个问题,微信过程中的著作权保护。微信过程中会产生权利,主要是著作权,文字的著作权、图画的著作权、书法的著作权等。微信群中很多才华横溢的人信过拈来就是好的佳作,我们的法律是否保护这些佳作,不得而知。因为微信产生的时间还短,一段时间后,侵权问题就可能被重视、被提到议事日程。
第七个问题,没有恶意的转发虚假信息,是否是违法行为。前面两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诽谤言论被转发500次以上的,诽谤言论的制造者可能涉嫌诽谤罪,对转发者并不追究刑事责任。而微信中的虚假信息,不明就里的人转发,是否构成民事侵权?这是一个法律空白。我理解,转发者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因为,其主观上没有任何的故意或者过失,以其认知度也无法判别其真假,此情下就不能认定其构成民事侵权。
第八个问题,微信过程中的证据如何保存或者固定。对这个问题,可能会比照网络证据(数据电文)的方式保全,而对时间长久无法查询的证据,可以向哪个部门申请查阅并保全呢,是向手机运营商还是向微信运营商查询,不得而知。总之,这些问题均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才能行之有据、操作简便。
微信已进入千家万户,与人们的工作生活密不可分。可以预料的是,今后,微信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会不断涌现,对此我们必须有法律准备,在立法上作超前的规范,才能在微信浪潮中成竹在胸,应对自如。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