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关联人与损害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非指一定没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按照我国通用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第一步要确定有无事实因果关系(factual causation),其规则为必要条件测试(but for test)。根据必要条件理论,没有A就不会有B时,A就是B的原因:倘若被告没有从后面撞上原告的车,后者就不会受损时,被告的后车撞前车的行为就是损害的原因。在不作为案件中,为避免双重否定通常反过来表述这个问题,但实质内容并无不同[20]。在确定有事实因果关系后,我们还需实施第二步,对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确定因果关系的相当性。法官要判断,在法益受到侵害与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充分的因果关系[21],即要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某些第三人侵权行为中,关联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就满足必要条件测试规则,进而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却不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上文道路挖洞推人案[22]。而在另一些第三人侵权行为中,关联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也当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第三人驾车欲撞甲车,见甲车后有乙车行驶,故猛烈撞击乙车尾部,乙车受冲撞进而撞击甲车。在这里,即使没有乙车行为,第三人撞击行为同样会造成甲车损害,故乙车对于损害的发生就无事实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