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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1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意见之二—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否列入赔偿范围 [打印本页]

作者: 覃达艺律师    时间: 2015-2-25 08:46
标题: 2011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意见之二—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否列入赔偿范围
《侵权责任法》没有将被抚养人生活费列入赔偿项目,与《人身损罟司法解释》有所不问,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也不同。《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有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f.金的法理渊源是劳动能力丧失说,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弥补的是受害人因劳动能力减少或丧失而导致的其收入的减少。对于依赖受害人扶养的人而言,其生活费用来源于受害人的劳动收入。既然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已经弥补了受害人的收入损失,则不应再判决侵权人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只能要求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中析出生活费。今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J 23号]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对这一条应当这样理解,即: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仍应判决给付被抚养人生活费,但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以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的形式体现,而不再单独以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形式体现。如某受害人没有被抚养人,其应得的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为1 0万元,应判决给付其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10万元,如其还有被抚养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5万元,则该受害人应得的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就是1 5万元,而不是1 0万元,但裁判结果中不再单独表述被抚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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