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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法院关于“《保险法解释二》第九条适用”问题的答复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5-2-10 20:30
标题: 最高法院关于“《保险法解释二》第九条适用”问题的答复
最高法院关于“《保险法解释二》第九条适用”问题的答复2015年02月04日09:36最高人民法院网
  《保险法解释二》第九条是对《保险法》第十七条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下简称“免责条款”)”的解释。《保险法》第十七条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对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一般说明义务,第二款是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第二款的理解应以第一款的规定为前提,故第二款中的“免责条款”应指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不包括非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因此,保险合同中的比例赔付条款如不是格式条款,则不属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因为非格式条款往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的结果,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立法本意,保险人对非格式条款不具有提示和说明义务。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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