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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律文化,冤案的根源 ——从涉案人及其家属与司法公信力角度解读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10-9 09:37
标题: 法律文化,冤案的根源 ——从涉案人及其家属与司法公信力角度解读
法律的生命在于具有良知之人的运用,这里将见证我的思想成长历程……交流:13819811325,QQ:541438609
     
     
    法律文化,冤案的根源
    ——从涉案人及其家属与司法公信力角度解读
     
    一起案件由正常转为非正常,接着再“进化”为冤案,有诸多因素影响,其中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但是最终都要通过司法人员之手、之口,而“尘埃落定”。冤案能否得以纠正,不但取决于整个社会的法治状况,更取决于涉案人员自己及其家属对判决的认可度,对司法公信力的认可度。即使如此,法官亲手打造的“尘埃落定”判决与涉案人及其家属对判决的认可及对司法公信力的认可,都与法律文化这一因素有莫大关系。时不时进入人民眼球的冤案,无不凸显了法律文化这一隐形关键要素的作用,要想杜绝冤案,法治清平,世道太平,如何在法律文化上下功夫还是很有必要的。
    福建念斌案判决无罪,对念斌本人及其家属来讲,可谓看到了以后的希望,看到了正义终被伸张的那一刻;对于失去两个孩子的受害人家属来讲,这样的判决结果,他们是断然无法接受的,他们无法接受媒体针对该案的“挑刺”,更无法接受媒体那倾向念斌一方的立场。如果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司法政策来看,该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应该是比较差的,判决的结果不但不能定纷止争,相反却使得受害人基于受害人的角色对法院等司法机关更加不信任,对于法律更加漠视,对判决结果更加抵制。而本案念斌虽然因无罪释放,但是却也落了个有家不能回,甚至连给父母上坟的机会都没有,更罔提被羁押期间对念斌身体和精神造成的严重伤害了。
    其实,细细考究起来,念斌案一步一步走最后的结局,是一个必然的结局。这个结局从2010年10月28日,最高法院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福建省高级法院维持死刑的裁定,将案件发回福建省高院重新审判时就已经确定。如果再往前推,自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结束,案件的起起伏伏与最终结局已经确定。
    第一,《刑事诉讼法》大修前,中国的经济社会政治等都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尤其是社会的法治状况与经济、社会出现了一些不协调,甚至冲突。
    《刑事诉讼法》大修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民警都会“好心”陪同,“见证”律师是否询问案情,身为律师本人亲身感受过,律师一旦询问犯罪嫌疑人案情,民警都会立刻制止,自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法》就开始打折,而打折的地方却是事关犯罪嫌疑人重要权利之处,让人百思不得其解,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时打折扣且还要求律师也如此,可能世界上只有中国有这种“特色”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民警有无守法观念?是否信仰法律?整个社会是否有法律文化氛围?
    如果办理刑事案件的民警都如此不守法,不按照规定办案,出现冤案是一个必然,而出现的冤案,经事后查证,绝大多数都是达不到移送的证据标准,但是检察机关依然“依法”起诉,并且多数案件都直接经过法院的确认。让人无法想象,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浙江叔侄冤案等等,明明牛头不对马尾的人,竟然被法院认定为犯罪分子。司法从业者在“造就”冤案当中,在他们的头脑中,没有法律文化、法律信仰一说,没有公平公正依法办案的法制观念,有的是工具主义的法律实用主义者(或法律投机主义者)。也正是如此,刑事办案的严格规则,即使律师提出来,也往往会被忽视掉,即使有辩护词入卷,在他们看来,与自身无关,完成办案任务,听取领导指示比遵守什么规定都强,都来得好,更有实惠。从事后福建省高院对于此案证据的认定以及证据证明力的认定,就能够说明这个问题。
    第二,从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讲,许多人文化程度不高(从已经出现的冤案来看),但是并不妨碍他们有坚定的法律信仰,坚定自己无罪,坚持申诉,并最后获得成功。浙江叔侄冤案、念斌案就是如此。当然河南赵作海案、湖北佘祥林案,如果不是所谓的“受害人”出现,这类冤案能不能昭雪就不得而知了,许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抗争,也是冤案持续的一个原因。
    第三,从涉案受害人(家属)来看,他们往往置正常法律程序于不顾,可以说没有什么法律信仰,他们多数会通过信访,甚至打杂等行为给当地政府制造压力,企求从重从快处理嫌犯,许多冤案往往与他们制造出来的紧张和压力有比较直接的关联,甚至一些比较极端的受害人家属,作出一些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事情,政府机关为了平息这种压力,甚至会直接或间接向法院施加压力,让法院“依法”结案。让我们看看念斌案带给当地政府的压力——
    2014年8月20日念斌的姐姐念建兰接到平潭县澳前镇政府的电话,商议宣判当天如何用专车把念斌的亲属送至法庭,演练行车路线,以避免发生冲突。澳前镇综治办反复叮嘱:不要放鞭炮庆祝,以免丁家亲属受到刺激。
    8月24日,记者来到澳前村,见到多辆警车在村里巡逻。当地人说,警车巡逻的频率已经提高到半小时一趟,担心丁家人会受不了打击失控。
    念斌近况——已“无家可归”,甚至不敢给父母上坟
    8年前,当警方宣布念斌是杀害丁家两小孩凶手后,愤怒的丁家家属和当地村民打砸了念斌的家。
    此后这栋房子长期无人居住,如今依旧保持着被打砸后的样子。记者看到,在念斌的房间里,打烂了的彩电、冰箱等家电的碎片散落了一地,还可以看到8年前4岁儿子的婴儿车、小熊布娃娃和电子琴。客厅中央,挂着念斌父亲和母亲两人的黑白遗像。
    念斌父亲在念斌被捕后一蹶不振,4个月后郁郁而亡。“如果是念斌真的做了这件事,即使千刀万剐也不为过。但如果是没有做,那么倾家荡产也要救念斌、讨回清白。”念斌的父亲去世前对念建兰说。
    念斌的母亲则精神失常,在今年春节去世。
    从看守所出来,念斌就特别希望能去平潭父母的坟前,亲自告诉他们自己已经申冤昭雪了,“但我知道,在真正凶手没有抓获之前,去平潭,搞不好还会出人命”。
    念建兰说,从看守所出来,就察觉有车跟着他们,直到高速公路才甩开。现在念斌住在她朋友家,具体位置除了至亲,谁也不敢告知。按照平潭风俗,死里逃生的人应该放鞭炮、戴红布庆祝,但为了以防万一,念斌只换了一套新衣,吃了一碗“平安面”。
    以上内容详见2014年08月26日今日早报《念斌:不敢去给父母上坟》一文
     
    政府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对待具体案件的处理上,立场可能会不一致,但是在面对维稳压力时,却是立场一致。念斌案中念斌之所以四次被判处死刑,谁能说与受害人家属制造的压力没有关系呢?
    司法机关只考虑维稳压力和照顾受害人一方的情绪和利益,谁来考虑和照顾被冤枉的公民呢?谁又来考虑法律的公正公平?谁来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呢?
     
    冤狱一旦被证实,受害最大的不是被告人,也不是受害人,而是国家,是国家的司法公信力,原本司法机关就是靠判决来定纷止争,而现在对于法院的判决大家觉得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施加影响,获取自己想要的结果,就已经偏离了司法中立的规则预设。这样的结果,就会使得纠纷无穷无尽,无始无终,从而形成一种扭曲的法律文化、法制观念,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而要想破解这个难题,本人认为,首要做的,不是责任追究,这只是治标之策,根本之策在于要在司法机关培育和形成一种公平公正依法办案的法律文化,在整个国家培育和形成一种守法依法办事的法律习惯和法律文化,只有这样,法治中国才会来临,太平盛世才会到来,冤狱才会成为历史。
     
     
    念斌案简介:
    2006年7月27日晚6时,福建念斌案发生。
    2008年2月1日,福州市中级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念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后福建省高院在开庭审理该案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审。
    2009年6月8日,福州中院再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念斌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2010年4月7日,福建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2010年10月28日,最高法院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不核准福建省高级法院维持死刑的裁定,并撤销福建省高级法院维持死刑的裁定,将案件发回福建省高院重新审判。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销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对念斌的死刑判决,该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判。
    2011年9月7日,念斌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福州中院于2011年11月24日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念斌无罪。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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