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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砍伐自家枯死林木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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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9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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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砍伐自家枯死林木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
无证砍伐自家枯死林木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 王玉涛
一、案情
2011年5月份,被告人韦某某的儿子覃A与儿媳覃B筹集资金建房,计划砍伐自家种植的位于“宜坡”的杉木林出卖。在未办理到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覃A于当月对自家的10.8亩的活立木进行剥皮。同年7月,覃A因病死亡,被剥皮的林木尚未得到处理,至11月份,该片林木已经枯死。被告人韦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请同村村民砍伐该片杉木林。经相关部门鉴定,被告人韦某某无证采伐的“宜坡”枯死林木面积10.8亩,立木储蓄量为51.2514立方米。
二、分歧
庭审过程中,形成了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韦某某在未办理到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自家种植的已经死亡的杉木,虽然数额较大,属于砍伐的是“枯死林木”,不构成滥伐林木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在未办理到林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自家种植的已死的杉木,数额较大,即便是枯死的杉木,其行为仍然构成了滥伐林木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三、解析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法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有:1.客体方面,滥伐林木的对象是森林或者其他林木。2.客观要件方面,滥伐林木罪的行为违反了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这里的滥伐是指,未经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然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是违法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林木,数额较大的行为。3.主观要件方面,滥伐林木的罪过方式是故意。
设立本罪的目的是保护森林资源不受破坏,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同意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所谓的森林资源一定是活着的林木,认为砍伐已经枯死的林木不同于砍伐活林木,枯死的林木已经没有环境保护效益,社会效益。且我们的刑法上没有文明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文明规定森林资源应当包括已死的林木。不仅如此,本案中,造成林木直接死亡的人是已经死亡的覃A。虽然他没有用刀或者其他工具直接砍伐的行为,但是其剥皮的行为直接造成树木的死亡,他的行为无疑等同于砍伐行为。据此,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应当是覃A。鉴于他已经死亡,不能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笔者不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是,滥伐林木犯罪对象不仅是活着的林木,也包括死亡的林木。设立滥伐林木罪的目的是保护森林资源不受破坏,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枯死的林木也属于森林资源,仍然具有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把枯死的林木归纳于刑法上所指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有利于对环境资源的保护。虽然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包括活着的林木和枯死林木,但是无论是活着的林木枯死的林木,都还是林木的范畴,把“枯死的林木”包括在“滥伐林木”的“林木”范围内,并没有存在法官自行扩大解释说法。所以,笔者认为,在未办理到林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自家种植的已死的林木,数额较大,即其行为仍然构成了滥伐林木罪。
(作者单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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