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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一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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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9-24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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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一百六十六条
法条原文:
第一百六十六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对分批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规定。
出卖人分批交付货物的情况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如果出卖人对于其中的一批标的物不进行交付或者交付的内容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以及在多大范围内可以解除合同,是合同法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条即着眼于解决这个问题。
对于分批交付标的物的情况,如果出现出卖人不进行交付或者交付的内容不符合约定的不进行交付或者交付的内容不符合约定的的情况,买受人要解除合同,应当受本条规定调整。它表现为三个层次:
(一)如果出卖人不履行某一批标的物的交付,买受人可以针对该批标的物不履行的情况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出卖人对该批的不履行构成了根本违约,即本条所规定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主张对整个合同的部分解除。这种情形一般适用于各分批交付的标的物之间没有相互依存、相互搭配的关系,是否交付该批标的物并不影响其他各批标的物的履行和使用。
(二)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如果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仍然不允许买受人就以后各批标的物解除对于买受人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但是,某批的根本违约将致使今后各批的根本违约的情况必须是十分明显的,才能适用这一规定。
(三)某批标的物与整个合同的其他各批标的物可能是相互依存的,或者说是不可分的,否则整个合同的履行将不可能或者有意义。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如果依法可以对该批标的物解除,那么他就可以直接解除整个合同。这里应当注意的是,首先是买受人已经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了合同,致使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没有意义,买受人则有权就全部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根据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张新宝、龚赛红《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李国光主编《中国合同法条文释解》、奚晓明主编《合同法讲座》和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编著)
蔡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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