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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三百九十五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2:58
标题: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三百九十五条
  法条原文
  第三百九十五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适用保管合同的规定。
  尽管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几项重要区别,例如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而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再例如保管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约定,而仓储合同均为有偿契约,等等。但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本质是一样的,即都是为他人保管财物。有些学者认为仓储合同就是特殊的保管合同。因此,在本章中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例如保管人不得将仓储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仓储物,等等。但是保管人能够证明仓储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仓储物本身性质的原因、或者因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因仓储物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本章对仓储合同的特殊性进行了规定。对与保管 合同的共性之处,本章没有于作重复、累赘规定,如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妥善保管仓储的义务、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义务,等等。本条对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作了兜底性的规定,即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这也是立法上的一种技巧。
  白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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