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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娄律师解读《侵权责任法》(9)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2:31
标题: 娄律师解读《侵权责任法》(9)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解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侵权责任主体。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解读」因林木折断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隐含)免责事由。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解读」地面(下)施工侵权责任承担、(隐含)免责事由。
      第十二章 附 则第九十二条 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律师解读」侵权责任法的施行时间。
    娄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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