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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25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2:28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25条
  第二十五条 【先予赔付】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先予赔付的规定。本条保留了原《保险法》第26条的规定,未作任何修改。
      修订后的《保险法》保留了原《保险法》规定的60天“先予给付”的制度。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示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确定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保险人在收到索赔请求后,应立即开始理赔程序,及时、准确地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然而,在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复杂、有关证明和资料不足的情况下,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经核定认为属于保险责任,但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情形称为赔款之未决。为了督促保险人抓紧时间搞好理赔工作,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即使保险人难以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也要先支付一定的数额。先予给付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存在的,而是有法定条件的,即:保险人自收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不能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先予给付的最低数额,只是应当给付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一部分,甚至是一小部分。先予支付后,保险人并没有解除继续履行的义务,而是要抓紧理赔工作,支付确定应赔付的数额。最终确定的数额高于先予支付的最低数额的,保险人有义务补足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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