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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40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2:27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40条
  第四十条 【指定的受益人的人数及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对指定受益人人数及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规定。本条保留了原《保险法》第62条的规定,未作任何修改。
      一、受益人的人数。我国《保险法》第40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指定受益人。本条第1款则进一步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人数,即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个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对受益人的人数未作任何限制,完全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自主决定。
      二、受益顺序与受益份额。在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为数人时,就产生了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问题。指定谁为受益人和指定多少受益人是保险法赋予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权利。因此,被保险人、投保人对于受益人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也应当有决定权。为此,本条第2款规定,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同时,针对实践当中可能出现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对指定的受益人未确定受益份额的情况,为了减少由此可能产生的纠纷,本条第2款规定了公平的解决办法,即所有受益人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受益权,实际上使受益人处于同一受益顺序等额享有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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