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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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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24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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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63条
第六十三条 【代位权行使时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代位权行使时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的规定。本条保留了原《保险法》第48条的规定,未作任何修改。
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需要被保险人的协助。这是因为当第三者造成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作为当事人和受害者,掌握有关情况,持有有关证据、文件(如有关部门的裁决书、鉴定书、证明等)。如果被保险人认为代位求偿只是保险公司的事,与自己的利益无关,不向保险公司提供有关文件和情况(如致害第三者的名称、住所、事故过程等),保险公司就很难实现代位求偿权。所以,原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有协助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的条款中,一般也有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公司向第三者代位求偿的约定。
行使代位权,须有被保险人的配合。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这也是被保险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得到先行赔偿的被保险人将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后,不等于该被保险人的合同义务已经全部履行。相反,该被保险人应认真履行因得到保险人先行赔偿而产生的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的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掌握和了解的与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有关的一切情况和资料,如第三人的侵害事实、赔偿能力以及必要时出庭作证或为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提供一切可能的方便条件。本条规定:“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这样,既可以保证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名义顺利行使代位求偿权,使自己的权益得以实现,又可以督促保险人在得到赔偿后仍要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还可以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被保险人提供的必要文件包括:(1)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2)账册、收据、发票、提单等,这是保险标的的原始单据。(3)出险调查报告、出险证明书以及损失鉴定证明等。这些是损失原因及其程度的材料。(4)受损财产清单和施救费用的原始单证。(5)权益转让书。这是表明保险人已给予损失赔偿,从而享有代位权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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