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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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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24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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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4条
第四条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本条规定和第三条一样是关于民事活动的法律基本原则的规定,其实也是平等原则的延伸。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同时也受到相应的限制,不是无限制的自愿、自由。公平原则是法律基本精神的体现,是法律追求社会各方利益的平衡、和谐从而维持个体和总体的利益。公平原则的具体要求是机会同等,权利和义务相当,风险、利益及损失相平衡。等价有偿相对来说适用范围更窄,针对市场经济关系中,双方交换利益的等值性、有偿性,即无付出就无所得。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上号称“帝王条款”,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地位,因为现代社会日益成为一个商业社会,处处是市场、消费、交易,维持有效率又安全的市场环境必须要靠不同主体之间建立充分的信赖,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就是要求所有参与民事特别是商事活动的人讲信用,诚实不欺,通过法律提供给大家的合理途径进行活动。
关联法规《合同法》第4-6条《担保法》第3条《婚姻法》第5、31条《保险法》第4、5、8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7条《收养法》第2条《仲裁法》第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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