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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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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24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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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12条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未成年人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由于这个年龄段的人还没有完全成熟,身体、心智尚在发育过程中,所以法律基于对他们的保护态度,在行为上加以限制,主要表现在对其规定代理人代理其行为,不承认其自己所进行的不符合自身能力的行为的效力。在这里,又因为程度不同分为两种: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法律根据实际情况推定其具有一定的认识和行为能力,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比如一个十六周岁中学生花五十元钱买一本《汉英辞典》的合同行为,免除其同学五十元债务的单方行为等;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基本上各个方面都需要人照顾,所以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
关联法规《合同法》第9、47条《票据法》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6、1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6、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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