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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40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1:1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40条
第四十条 【法人的清算】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法人终止时清算的规定。
    法人终止是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其直接的后果就是不能再以法人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法人终止的原因有:法人因为目的事业完成、法人章程所定的存续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因而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依法被撤销;依法被宣告破产;其他原因如战争发生等。法律规定,法人终止必须经过清算程序,停止清算以外活动,不得再进行经营活动。清算程序首先要求依法组成清算组织。清算组织是仅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负责对终止的企业法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清偿。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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