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55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1:1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55条
第五十五条 【实质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因为是个十分抽象的概念,所以法律明确规定了其应当具备的条件,也就是构成要件。首先,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实就是要求行为人有相当的认识、判断能力,可以正常地进行意思的表达和行为的作出;其次,是要做到表达出来的意思和内心意思一致且表达自由,没有受到外界因素的不利干扰;最后,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规定”应该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为涉及重要的原则和利益而必须遵守的规定),“社会公共利益”泛指更宽,是一个概括性的定性的规定,具体内容要结合实际加以确定,总之是影响公共领域内利益而非个人私利。
    关联法规《合同法》第9条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