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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34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1:1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34条
第三十四条 【合伙的内部关系】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7、48、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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