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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56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1:1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56条
第五十六条 【形式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法律行为的形式分类及其法律意义的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要被确认和了解才能发生法律上的意义,这就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法律规定了两种最常用的形式,一是口头形式,这种形式方便、简洁、明了,但是也难以保留,比较随便,不正式,发生争议后难以取证。二是书面形式,就是将所有的内容记载一定载体上,便于保存,比较正式和清楚,可以避免日后的纠缠不清。另外,法律也承认其他方式,比如推定形式和沉默形式,也分别称为作为的默示与不作为的默示。前者指通过作出某种行为而非语言从而法律推定其具有某种法律上的意义;后者指什么都不作法律就推定其具有某种法律意义,产生一定法律后果。但是要注意,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可能具有法律意义。所有方式在法律没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可以由当事人自己选择采用,但是法律规定了特定形式的就应该依照法律。
    关联法规《合同法》第10、11、32、33、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5、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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