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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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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9-24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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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65条
第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条文注释本条规定的是委托代理的产生。
委托代理权产生于被代理人的单方授权行为。授权行为是以发生代理权为目的的单方行为,不以征得代理人的承诺为生效要件,是非要式行为,独立于委托合同。可见,委托代理权的产生与委托合同并无直接关系。但委托合同往往构成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为授权委托书,又称代理证书,是专用于出示给第三人表明其代理权的文书。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基于保护第三人对法律文书的信赖,法律规定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共同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9、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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