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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64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1:1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64条
第六十四条 【代理的种类】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条文注释本条规定的是代理的分类。
    代理是依代理权产生原因不同而划分的。委托代理的代理权的产生根据在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该委托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的不要式的法律行为,形成书面文件的即是授权委托书,又称代理证书。法定代理代理权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指定代理的代理权来源于法院或者指定单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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