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66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1:1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66条
第六十六条 【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条文注释本条规定的是代理制度中的责任归属。
    条文共规定了三个连带责任,分别是: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第三人恶意的无权代理。行为人的沉默,在民法中一般不具有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积极意义,但此处规定不同。“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表明本人的沉默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
    关联法规《合同法》第47-49、406条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