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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83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1:1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83条
第八十三条 【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如通风、采光、汲水、通行等,相邻各方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而是所有权的体现,不同所有权之间在现实生活中必然会有冲突,所以彼此之间要求必要的限制和便利。与人方便,与己方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是解决相邻之间所有权人权利冲突的基本精神。从这些精神原则出发,判断各自的权利界限,如果造成损失,应当根据补救原则,及时地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方式恢复受到损害的权利。
    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7-10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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