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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1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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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9-24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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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100条
第一百条 【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肖像权的规定。
肖像权的权能有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利益维护权。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是未经许可而制作、使用他人肖像,且无正当理由。此外,恶意非法毁损、玷污、丑 化他人肖像的行为,也构成对肖像权的侵权。现代社会利用人的肖像的现象越来越多,但利用他人肖像必须经过肖像权人本人的同意,否则就侵犯了肖像权。至于是 否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才构成侵权,在当今实践中已经逐渐不采此法。
关联法规《广告法》第25、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0、150、15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科技报社和陈贯一与朱虹侵害肖像权上诉案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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