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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9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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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24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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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99条
第九十九条 【姓名权、名称权】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条文注释本条规定的是姓名权和名称权。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权的法律限制有:从事重要法律行为时须使用正式姓名;不得基于不正当目的而取与他人相同的名字;不得故意造成姓名权冲突;不得滥用姓名权。侵害姓名权行为的形态有:干涉、盗用和假冒。
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特定团体享有的决定、变更、使用和转让其名称的权利。与姓名权不同的是:(1)一个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 得与已注册的同行业名称相同或相近;(2)企业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号有转让其名称权的权利,但非企业法人的名称则不得转让。我国的名称注册为法定的 强制注册,企业只对已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享有专有权。
关联法规《著作权法》第22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21条《广告法》第25、47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1、149-15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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