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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10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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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9-24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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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107条
第一百零七条 【民事责任的免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不可抗力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指不履行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义务而致人损害者,依法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不可抗力具体是指当事人不能预料、知道了也不能 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是当事人的意志不能左右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不可抗力的范围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负有及时通知对方 并证明不可抗力发生事实的责任。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也就无从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当有其他特殊法律例外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联法规合同法》第94、117、118、311、3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33、36、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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