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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10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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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24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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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101条
第一百零一条 【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名誉权的规定。
名誉权是自然人或法人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即公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而不是名誉感。名誉感 是自然人对其自身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损害他人的名誉感,并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而可能构成对他人一般人格权的侵害。
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是:(1)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并指向特定人;(2)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名誉权区别于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二者区别在于:(1)隐私权主 体只能是自然人,名誉权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2)隐私权内容具有真实性、隐秘性,且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3)在侵权行为认定上,侵害名誉权的 行为主要是侮辱、诽谤等贬低他人人格,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行为,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主要是不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向第三人披露他人隐私。
关联法规《宪法》第38条《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140、149-15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徐良诉上海文化艺术报社、赵伟昌侵害名誉权案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水泉诉郑戴仇名誉权案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应莲诉敬永祥等侵害海灯法师名誉权一案有关诉讼程序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骥超、周孔昭、石述成诉刘守忠、遵义晚报社侵害名誉权一案的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刊登侵害他人名誉权小说的出版单位在作者已被判刑后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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